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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人人格

人身权利方面的包括,企业荣誉、名誉、名称等

什么是法人人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3,1法人人格否认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否认法人人格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

答:法人人格否认应具备的条件有 1、 该制度以承认法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法人具备合法有效地法人人格。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法人已经已经依法取得了法人人格;(2);该法人人格自始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法律人格上的瑕疵。 2、 法人社员滥用了法人的法律人格。即法人社员利用有限责任的优惠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 法人社员滥用法人的人格损害了法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仅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 且法人人格否认只能在以下范围内才适用 1,、法人设立条件的暂时丧失 2、虚设法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3、利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4、利用法人人格规避契约债务或债务债权。包括:(1)负担竞业禁止等契约上不作为义务的主体,设立由自己支配的法人,并有该法人实施此类行为。(2)负担交易上债务的法人的支配社员为规避债务而解散法人或者设立一个与原法人在营业机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组织和活动内容方面几乎相同的法人,并将原法人财产转移于新设法人。(3)经营具有高度危险性作业活动,承担高额债务概率较大的营利性法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一个法人分割成数个法人,以便在危险发生时减少可能出现的赔偿。 5、利用法人人格*债权人 6、法人与其成员人格混同行为 7.、过度操纵规避法律行为。

4,法人的具体人格权主要有哪些

1、法人名称权、2、法人名誉权、3、法人信用权、4、法人秘密权。(一)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二)法人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三)法人信用权。法人信用权是法人就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四)法人秘密权。法人秘密权是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5,法人人格否认的介绍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1法人格否认理论源于西方,该理论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目前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得到确认,即《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人制度在中国发挥着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作用的同时,也被其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并且此等现象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原先的法人制度是不够的,因此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股东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在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即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之责任,希望籍此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责任的再分配。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在2008年1月1日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a,注册资本是5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四股东利用a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1年,四股东准备利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在贷款到期前四股东把公司的资产秘密的转移了,贷款到期后公司已经没有什么资产了,那么这时公司法人人格就要被否认,四股东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6,法人的具体人格权主要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的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作了比较系统明确的规定,法人的人格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如侵害了法人的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害的,侵害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2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在法人人格权概念下有以下权利类型: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共同构成了法人人格权的权利体系,但作为权利体系中的一项具体权利,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都有各自的具体内容。(一)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二)法人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三)法人信用权。法人信用权是法人就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四)法人秘密权。法人秘密权是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
1、法人名称权、2、法人名誉权、3、法人信用权、4、法人秘密权。(一)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二)法人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三)法人信用权。法人信用权是法人就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四)法人秘密权。法人秘密权是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9、101、102 条明确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加以保护。
法人的具体人格权主要有: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名称权的内容:1、名称决定权2、名称使用权、3、名称变更权4、名称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名誉权的内容:1、名誉保有权2、名誉维护权3、名誉利益支配权信用权内容:信用维护和信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内容:1、荣誉保持权2、精神利益支配权3、物质利益获得权4、物质利益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有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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