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程序违法 合同无效,工程结束了才发现招标违法了怎么办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21 0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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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结束了才发现招标违法了怎么办
招投标活动也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行为,大的原则还是受合同法约束的。合同法规定:违法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有效的也是争议处理部分、或者合法部分)。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同时,招投标法也特别规定了几种设计围标、串标的处罚条文。你所说的情况是会的。 至于举报,可以向出资的政府机构、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什么的,当地发改委部门,违规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等等。只是就现今举国体制和某些游戏规则,还是不要对结果乐观的好。
2,招标无效的话甲乙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背景介绍: 2004年的一房地产项目(工程已完工),由于合同纠纷走上法院,因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未满足法定的时间,法院判定招标无效,中标是否也无效?在招标前甲乙方已达成协议私下签订一份合同,走了招标程序后又按照中标通知书的结果签订了一份合同,这样的情况下那份合同有效呢? 分析与解答: 在本案中,去认定哪份合同为准也没什么多大的意义,因为招标前签定和招标后签定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个人处理意见如下:1、中标无效,当然合同也无效,但不走重新招标的程序。因为推倒重来,既无意义也不现实。 2、工程已经完工,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3、如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4、如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须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5、如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6、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如发包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你说的很对,联合体中标应该是联合体各成员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的!但当时你们为什么不去签呢?现在已完工的部分已是事实,应该得到工程款!就算是走诉讼也是这样!
3,标的物是违法建筑的互易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标的物是违法建筑的互易合同,是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更多未尽内容: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_4.htm
4,招投标有违规行为 但是合同已签 告状有没有效
这种情况投诉成功的几率非常小。除非你手里招投标违规的证据特别明显和确凿充分。毕竟投标经过监管部门监督以及专家评审,不能也不会轻易被推翻。除了他们自己否决外,被投诉推翻,所有定标人都要承担责任。1、总的关系:合同管理和招投标都是对经济事务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狭义来说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个步骤;广义上来说,招投标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2、不同点是:(1)时间上来说,从狭义角度出发,对同一个经济事务,一般招投标比合同管理在时间上更加提前,招投标的成果一般成为合同的重要构成部分和前提,合同是在招投标基础上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双方意志的进一步细化。(2)从内容上来说,招投标更加强调竞争性条款的成果,比如价格、其他优惠条件等,而合约内容更加全面系统。(3)从目的性来说,招投标目的是比较、挑选出最合适的中标人作为项目的执行对象,而合同管理的目的是约定系统的明确双方责权利,并在此约定基础上实施好项目。(4)招投标是个例的管理,在某个事件点或特定短的时间段里发生的管理事件,而合约管理是一个系统的,期间性的管理活动,一般要持续到项目完工,或者更长事件。 以上仅作抛砖引玉之用,其他的您要自己想了,望采纳。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5,不必须经过招投标黑白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在实践中,“黑白合同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431376539”的产生具有不同原因,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处理至关重要。“白合同”并非当然有效,“黑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具体认定合同效力,一般来说,主要分为以下情况:1、非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非强制招标的项目通常是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国家对于此类项目的干预和监督不同于强制性招标的项目,因此不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市场秩序和意思自治价值判断时,应优先考虑当事人真实意愿,故当事人真实意思且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效力优先。另外,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而签订的合同经过备案,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程序,因此,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在项目工程未通过招标的情况下,非强制性招标范围的工程无论招标与否,都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等规定对“黑白合同”的效力加以判断。2、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强制招标项目即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家对强制招标进行监管,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安全,因此,强制招标工程未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则无论“黑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均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同”,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法条确立了在工程通过招投标的情况下,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具有优先效力,而“黑合同”则不能作为结算工程的根据。此处有一个例外,即“黑合同”未对“白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如果“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但是并未构成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个方面)的违背或变更,则只要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便不应该被认定为“黑合同”,而应当认定为对“白合同”的合理变更及补充,认可“黑合同”的效力。“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衡量:一是看变更内容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如果将质量要求合格的工程通过订立合同变更为优良,虽然会导致价款相应提高,但可以认定为备案合同的补充,应认定有效。反之降低工程质量,降低价款,除非备案,否则认定为“黑合同”。 二是看合同价款变化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3。1/3以内属于正常,超过未备案则认定为“黑合同”。招投标黑白合同如果在合同条款里有:本合同复印,传真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该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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