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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所得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

2,什么是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销售不合格商品的销售收入;(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非法收益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指的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中的“违法所得”出现在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依据建设部《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的复函》(建法函[2008]326号)的解释,“违法所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
搜一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指的是什么

4,什么叫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就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财产,如盗窃、抢夺、抢劫、*、侵占、贪污、受贿,要退赔被害人,或没收。
非法所得就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非法利益和其他利益
非法只是不合法 不一定构成犯罪
非法所得(Illegal money),或称不法利益或不义之财,通常指:1、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前提下,从事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或者纯收入。2、通过违法行为、不正当方法、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得的利益目前,我国关于"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进行:第一,从取得方式和途径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来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劳动、经营、投资等行为而获得的收入。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还包括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取的利益;第二,从法律事实引致的后果,即从占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认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定义为所有权不为占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第三,从收入的性质及是否具有公开性的角度,将"非法所得"分为两类: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场公开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纳入征税范围。

5,法律条文中违法所得与非法所得辨析

比如你盗窃用的工具是非法财物,偷到的钱是违法所得。总之前者是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东西,后者是涉及到违法行为的东西,可能本来就属于你的 如何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 在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时,需要注意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当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事实上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时,以该部分个人财产予以收缴或者追缴,如专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个人使用的手机;如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用于或者被用于家庭生活而形成共同财产的,则相应地形成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家庭共同消费掉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违法所得的财物无法追回原物而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退赔时,财物的价值计算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国家规定的相应价格折价计算。 对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范围的规定,比本法规定的范围宽。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只要阐明违法和非法即可呗,500字。 从大体上看,非法和违法是两个相近似的概念。但还是有所不同的。非法的相对概念是合法,而违法的相对概念是不违法。如果直接区分非法与违法是很难的,但如果区分非法和违法的概念是以区分合法和不违法是否属于同种范畴的概念的方法就很容易了。 所以,违法可以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和约束性规定,如犯罪和治安行政案件,而非法则可以理解成为法律规制以外的行为,如政府违宪等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往往是适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或其他部门法中的惩罚条款,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往往是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6,违法所得怎么认定和不知道是否承担行政处罚

你好,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按照他们的《办法》,就是指你的报酬,那么,该行政机关进行罚款,就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出认定金额的依据,如果没有写,是不成立的。还有就是,对方给予的处罚是22000的罚款,属于数额较大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是要告知你有权利申请听证的,不知道他们有没有告知你呢。 关于第二个,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责任是否需要主观有过错,所以对行政机关的做法,也不能说他违法,但是你是可以向货主追偿的。所以,在本案中,行政机关的罚款是合法的,但是数额是否合理,关键看他在认定违法所得的时是怎么得出结论的,如果你们觉得不成立,可以向A县所在的市盐业局或者A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愿你们好运。
作为基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问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因为,首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应用的范围相当广泛,无论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强制性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领域,还是食品生产领域,凡是涉及到违法行为查处的,通常都要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其次,关于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给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同案不同罚的问题时有出现。为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和体会,对执法中遇到违法所得问题的认定进行阐述。2004年,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给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关于办理计量违法案件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请示》中,再次就办理计量违法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将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的问题进行请示,国家质检总......(本文共计3页) [继续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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