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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人可否将质押财产转质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在占有的质物上再次设定质权的称为转质。《物权法》虽然不提倡转质,但并没有禁止转质,事实上就是允许转质。但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转质时质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询问关于转质的问题

只能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即八万元要求优先受偿。A只欠B八万元,怎么可能承担13万元或11万元的债务?A在承担8万元债务之后,就可以受领剩下的3万元汽车拍卖款。C对汽车的转质权仅仅限于原质权的范围,因此,转质权仅有8万,剩余的5万对B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即一般债权。##############不论抵押权还是质权、留置权,都可能存在担保物权高于担保物的实际价值的问题,超过其担保物权范围的物的价值当然属于抵押人。

3,民法上什么是转质的效力

质物交付后质权发生效力,转质的效力就是质权人将出质人的质物再次设定质押,按照是否经出质人的同意,可以分为责任转质和经同意的转质,两者的区别在于质押物由于不可抗力灭失时,质权人是否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转质中,出质物由于不可抗力灭失的,质权人需要向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由出质人择一行使
你说的转质转的是质押物吗?如果是 第三人如果以合理的价格并且是善意的那就可以善意取得 并且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4,关于承诺转质的问题

1、所谓承诺转质: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3、转质既然征得所有人的同意,转质受偿后,原债权债务同时消失,根本不会侵犯原出质人的利益
承诺转质的法律效力体现在: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5,责任转质的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转质须具备以下条件:(1)于质权存续期间。(2)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3)转质权的范围不超过原质权。责任转质一经成立,转质人即原质权人则对其转质行为负有自身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的损失应当负责。转质权人对于质物变卖取得的价金,有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分两种情况:当质权人隐瞒自己是质权人,而以所有人身份设质权,新债权人不知情的,属于质权善意取得,当然,不属于转质范围.当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两书或两机构都认为,物权法改变了司法解释的作法,承认责任转质的效力,即是具有效力的,只是有责任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也不属于转质善意取得.

6,什么是转质

转质一般用于担保法。 转质是质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类型.二者在发生原因、转质范围、转质人责任、转质权的独立性、转质权的实行等方面均不同. 承诺转质: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如下:(1)质权人须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2)承诺转质与质权人的质权及其被担保的债权全然无关,不受原质权的限制。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和债权额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转质权的存续期间也不受限制。承诺转质由于系经质物所有人承诺、同意而转质,故转质人的责任并不因之而加重。 责任转质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转质须具备以下条件:(1)于质权存续期间。(2)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3)转质权的范围不超过原质权。责任转质一经成立,转质人即原质权人则对其转质行为负有自身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的损失应当负责。转质权人对于质物变卖取得的价金,有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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