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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为什么不给原告

一般都会给原告的呀。
应当给,你可以和主审法官交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为什么不给原告

2,法官为什么不支持原告

有证据证明的话可以向司法局、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举报。
并不见得谁起诉谁就有理。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

法官为什么不支持原告

3,法官在开庭前不看原告和被告材料说是对庭审的公平他说的对吗

当然不对。法官理应在开庭前,对原被告正式递交的诉讼资料作一番浏览、了解。否则他就是一个缺乏责任心的法官。
无故缺席肯定是输了 可以再次起诉。

法官在开庭前不看原告和被告材料说是对庭审的公平他说的对吗

4,为什么民事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被告法官不高兴也不愿意呢 搜

法官不愿意是违法的,也是错误的。法官没有权利禁止当事人提出追加被告人的申请。
因为这样涉及人员更多,不利于未来判决书书写,当然还有其他原因。
法官是人,有权利不高兴,不情愿。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追加要符合法律规定,不是以哪个人的意志来决定。符合条件的,不高兴也要追加。不符合条件,高兴也不能追加。

5,法院法官有权拒绝被告给原告还款吗

要看具体的情形,如果是强制执行中,作为执行法官有义务为申请执行人提供帮助。如果是判决生效后,被告败诉的,作为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义务,需要还款的,应当直接与原告联系,作为法院的法官,当然有权拒绝作为中间人进行传递,这不是法官的义务。
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法院搜集证据是为了查明案情而不是反驳任何一方
还款属于民事行为,又不违反法律,法官不会干涉的。
当然没有啊,能结案法官只会开心不会拒绝。

6,现实打官司为什么是法官一问一答而不给原告和被告进行辩论

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准备阶段,主要是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主审法官、法庭纪律、诉讼权利和义务;第二阶段叫做法庭调查,宣读起诉状、答辩状、举证、质证、确认案件事实;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由原被告各自发表对案件适用法律、主要事实认定的意见,进行法庭辩论;第四个阶段是最后陈述,在辩论之后,原被告陈述自己对案件最后的处理请求和意见。民事案件还要加上一个调解阶段,法官主持对案件进行法庭调解。 这些阶段都是民诉法规定的,法官无权更改,必须一步一步进行,不进行法庭辩论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在发现法官不让发表意见的情况后,可以向法院监察室反应,要求法院给予辩论机会。
现在法官审理案件,法官问的明显少了,主要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你说的这情况是个别现象了吧。

7,一审判决书上怎么没有原告与原告辩护人的发言

一般开庭完毕后,会有一个庭审笔录要当事人签字,庭审笔录就是原被告双方的所有发言。判决书只对案件当事人、案由、案件结果做出判决,不需要列出双方的发言。如果想要,可以联系法官,让法官给你一份。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此,从理论上,是应该发送判决书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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