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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终结和执行逮捕的区别

侦查终结说明在*机关的工作已趋于结束,*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执行逮捕则是指*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审理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由*机关予以执行。
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不予逮捕说明不具备刑事逮捕条件,望采纳

侦查终结和执行逮捕的区别

2,什么是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基本格式是怎样的

侦查终结报告(结案报告),是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达到侦查终结的法定要求后,就案件的审理情况和请示结案处理时,所制作的一种*机关内部使用的侦查文书。标题: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的罪名+文种名称正文: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结语:请示程式用语落款: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签名,文书制作的时间

3,刑事案件侦察终结必须符合哪几个条件

侦查终结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当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才能侦查终结; 二是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也应当侦查终结。
你好!侦查终结不是甚么条件的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搞清楚了 作为控方的检查*机关能够找到起诉的证据 那么 侦查机关自己终结案件就完了打字不易,采纳哦!

刑事案件侦察终结必须符合哪几个条件

4,未破案件能进行侦查终结吗侦查 终结一定会进行起诉吗

未破获的案件不能进行侦查终结,只能是侦查中结,侦查终结如果犯罪事实确凿,一定会进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5,侦查终结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荤,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词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侦查终结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犯罪人、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动机和自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经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犯罪罪行,没有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实没有查清,侦查不能终结。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的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一个重要条件。证据确实、 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据材料来源可靠,经核对无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案内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时,各种法律 手续必须齐全、完备。法律手续是侦查机关办 案的依据,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监督,也是侦查工作质量的保证,所以,只有法律手续完备,才可侦查终结。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及时终结侦查,并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机关、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然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不应当 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6,侦查终结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情形,并有不同的终结条件: 1.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4)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2.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侦查终结,撤销案件:(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侦查终结的程序 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2.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时间;(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场所;(4)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态度和表现等;(5)结论和处理意见。 3.作出侦查终结决定。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还应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的,报检察长批准;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中,对于不起诉、撤销案件的,需要按照高检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释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处理扣押物品。侦查终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机关依法释放。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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