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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民法中合伙的问题

这里指对于退伙之前产生的债务应当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有关民法中合伙的问题

2,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以合同意思自治为基础。1、本案例中,协议本身大部分内容没问题,唯独排除仲裁与诉讼这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讲,留有后患,也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2、不合法,同业竞争,甲不是有限合伙人。3、理由不成立。合伙协议内部约定不能成为对外的阻却事由。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合伙协议

3,关于法律的问题涉及合同和合伙的问题

当初是合伙经营的,要一半也合理您还价也对,在谈判技巧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按出资额的所占份额承担责任享受利益。他们应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合伙经营网站的份额,才能确定各个合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分享的利益。
1.你想让他入伙的话。你们就签定合同明确权力和义务。 2.如果不想让他入伙的话。前面他所出的钱应当退还给他并给予补偿。
开淘宝店用的谁的名字。这个签字不能签,法律讲的是证据。他给的钱有没有借条。
个人认为这份协议仍然有效。对方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你和他丈夫已经通过之后事实行为追认了这份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事实上已经得到履行,你现在行使撤销权明显是恶意的,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关于法律的问题涉及合同和合伙的问题

4,合伙是民法哪部分知识

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1,《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实体权利存废)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文中所指在五年内债权人不断催促偿还,就是在请求偿还,就是说一直在行使请求权,因此五年后也不算过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一样,诉讼时效是在一定期间内不进行起诉就丧失胜诉权!这是我个人看法,请指教

5,民法中的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法的合伙的区别

您好,我国的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企业合伙。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备企业资格。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5、诉讼主体资格不同;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10、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望采纳。
搜一下:民法中的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法的合伙的区别

6,关于合伙的法律问题 帮忙一下 拜托啦

甲和乙某合伙经营饭店行为的性质是属于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责任方式是连带责任。 1、对其合伙债务的分担 所以说甲乙可以先拿合伙所剩净资产为4万元先偿还丙,剩余的30000万由甲、乙平分承担。如果丙起诉甲那么乙也是必要的共同被告。生效的对判决对乙也有法律效力的。 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个人债务承担甲欠丁的是个人债务一万元,那么只能由甲个人财产里出了。 3、那么甲的最后财产则只有:30000-[(70000-40000)/2+10000]=5000元
合伙经营负债,合伙人共同承担,对丙负债7万,先用合伙所剩净资产4万偿还余下的三万又甲、乙共同承担,这会要看甲乙的合伙协议,如果有协议就好办了,安协议来,如果没有,就只能让丙、丁按比例分,但事后对于甲多承担的部分可以向乙追偿
甲乙对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甲欠丁的为个人债务需从个人财产中清偿.
用个人资产还丁一万,合伙欠款从合伙净资产四万中有二万还丙,不足部分用个资产还丙一万五。共还债四万五。
净资产4万元先清偿丙,个人资产3万元清偿丙和丁 按比例清偿。
对丙负债7万元,是合伙的债务,先用合伙所剩净资产4万元还,还有三万由甲,乙二人还,连带责任,丁与甲是甲的个人债务他自己还
给他们30000叫他们去分吧

7,新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1)三人在内部按出资比例承担商店债务。(2)商店可以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3)理由不成立。《民通意见》53条。(4)《合伙企业法》第39条。
案例: 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 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 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分析: (1)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立。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向赵、钱、孙追偿。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 (3)周主张不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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