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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包括事实,外国法和经验法则

2,起诉状中证据清单有个证明对象 什么意思

就是你提交的证据想去证明什么内容。

起诉状中证据清单有个证明对象 什么意思

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1,犯罪事实是否确已发生2,构成犯罪案件事实的所有情节3,依法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情况4,犯罪嫌疑人一贯的表现及犯罪后的表现5,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4,离婚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最高*《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1)关于回避的事实;(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以上内容由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5,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 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 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 (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 (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6,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3)证据材料;(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本地区的)和外国法;(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3)众所周知的事实;(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证明对象”这一概念的内涵的理解上,学界的观点较为统一。“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1 “证明对象是指对诉讼请求的成立或者裁判的作出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应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定要件事实,又称为证明客体、待证事实、要证事实、争议事实等。”2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学者们大多也认同这一解释。“所谓证明对象,它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3 “民事诉讼中凡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便是证明对象。”4其它大部分著述也将证明对象的界定着眼于案件事实上。而在“证明对象”概念的外延方面,则分歧较大。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程序法事实应否纳入证明对象的范畴。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其中折中说认为,程序法事实应属于证明对象,但是在证明责任分担问题上则仅以实体法事实为对象。第二,证明对象是否应当涵盖证据事实。也有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折中说认为间接证据是证明对象,而直接证据不必列为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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