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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杜培武*

大力加强治安

如何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杜培武*

2,求一个案情较为复杂的治安经典案例

杜培武案……百度百科里有……

3,如何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杜培武*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和辩护活动中,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很多关键性证据都是有瑕疵的,或者说是非法的。比如有的 尸体检验只有一人参与,有的笔录只有一人参与,有的重要证据提取只有一人参与,有的甚至是没有立案之前就调取的证据,等等等等,但谁能说非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和生活中的事实不是更趋向于一致呢。而且瑕疵与否,非法与否,是根据当地的法制水平和办案人员素质决定的,如果我们把当初严打时候的杀人犯卷宗翻出来审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评论,大部分案件不能肯定正确。 当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们需要把更多的嫌疑人疏忽掉,因为我们必须保证即使漏网一万个嫌疑人,也不能让让一个嫌疑人冤枉,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理。至于杜培武是否杀人,其实疑点多多 。因为这是网络,不方便做更多的讨论。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李敬民祝福你快乐,健康。

如何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杜培武*

4,杜培武案是怎么一回事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死在一辆微型车上。   为侦破此案,昆明市*局决定成立“4?22”专案组,由当时的昆明市*局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具体负责侦破工作。被害人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昆明市*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   在昆明市*局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或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   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还被罚跪,“背铐”用电警棍电击,直至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实”, “指认作案现场”。   同年7月19日被送往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   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杜培武不服,以“没有杀人、*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二审后,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9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投入云南省第一*服刑。随着杨天勇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的侦破,确定杀害王俊波、王晓湘的凶手是杨天勇等人,杜培武故意*是错案。   2000年7月6日,省高院宣判杜培武无罪,并释放。   杜培武蒙冤出狱的第二年,2002年7月12日,李久明接替杜培武蒙冤入狱。   “李久明”和“杜培武”,这两个案件有非常类似的地方。   两人都是警察,两人都是因为难以忍受残酷的刑讯而招供——“杀人”;   在两起案件处理中,DNA血迹鉴定;足迹鉴定;警犬气味辨认以及测慌仪等现代科学的手段和方式都出现在这两个案件中。曾经,两人都差点人头落地——被判死缓。   最终,杜培武和李久明都是因为真凶最后落网,而结束冤狱重获自由。   仅仅凭主观的推测就断定一个人“故意杀人”,并进行了残酷而野蛮的逼供;然后在没有任何可靠实证的情况下,仅凭屈打成招的口供,竟把一个人判处死刑。当做一桩桩“铁案”。   已经尘埃落定的时候,只是因为真正的凶手被“意外”抓获并供出杀人的犯罪事实,原来的“杀人犯”才奇迹般地重获新生。   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和李久明没有想到自己的“同事”们会那样无视法律;他们无法忍受残酷的刑讯之后就把希望寄托于检察院、*的公正司法,但是,他们仍然陷入深深失望之中。   是什么让原本显而易见的错案顺利地通过一道道法律的关口?是什么让这些 “以法律为准绳”、以主持公道为己任的执法者如此置法律于股掌之中?   所有枉法行为都能以合法的形式来完成,都离不开根本的一点,那就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漠视。   李久明和杜培武他们是幸运的,但是他们的幸运归终于“真凶”的招供;同时,李久明案又是可怕、可悲的,因为李久明的幸运不是来自我们司法的直接努力,而是一个死刑犯的坦白。如果“真凶”咬紧牙关,把“惊天秘密”带入地狱,杜培武、李久明在可以设想的范围内,能否会被无罪释放?

5,杜培武妻子为什么和派出所所长在车里

出轨了,杜培武和所长是同学关系,妻子是当时的校花。
一、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一)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规定: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辩护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他维护的只是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被告人的权益,而不是被告人的所有权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限制或者剥夺的被告人的权益。二是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就使辩护人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有所区别。公诉人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有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但他们不是专门维护者,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是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行使者,是在行使国家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同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则不同,他的诉讼智能就是依法为被告人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责。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辩护人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l]。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两种诉讼职责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辩护人只能为被告人辩护,陈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和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控诉。辩护律师和公认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依法执行职务,都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负责,他们诉讼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来讲,是一种协助与配合关系。这种协助与配合,是通过辩护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辩护人讲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来实现的。从上述可以看出,辩护人既不从属于人民*、人民检察院,也不从属于被告人,而是个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二)辩护律师的职责《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另有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及职责的规定,因此上述法条成为专门规范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的责任规定。具体理解,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这既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执业纪律。其次,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以上是我的毕业论文里面涉及辩护人的职责的部分。其实可以这样来理解辩护人的意义:[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一句话就是: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辩护人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正义。不让无罪的人受罚,更多的时候是让犯罪的人受到正义的处罚。——————————————————————————-———————————————至于我国现行的辩护制度能否充分让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权利,答案不言自明。且不说我国辩护制度的不健全、不合理,即便是在国外,这也需要不断的争取!
你好!1测谎2逼供3警察作证4翻供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杀人回忆真实事件是怎样的

《杀人回忆》的真实事件是发生在韩国京畿道华城郡的连续*,1986年至1991年的5年间 ,10名女性先后受害,仅1人幸存。此案件在当时的韩国引起了轰动,虽然搜查了约21000个嫌犯,但还是一无所获,全案在2006年4月2日因为超过法律追诉期而终止侦查。2019年9月18日,嫌犯最终被确定为正在服役的李某,33年悬案终告破。《杀人回忆》是一部由奉俊昊执导,宋康昊、金相庆、朴海日等主演的犯罪悬疑类型电影。平凡的小镇上,接二连三发生奸杀案。小镇陷入恐慌,人人自危。在调查过程中,先是抓住了一个有重大嫌疑的傻子,但没有确凿的证据,警察想屈打成招。洽在此时,又发生了*,案件陷入僵局。但是细心的警察发现,每当发生*的时候,电台都会点播同一首歌曲,于是又顺着线索,抓住了另一个嫌疑人,找到了嫌疑人口中强奸案的幸存女孩,幸存女孩提供了一条有用的线索,凶手的双手非常嫩,于是警察找到了“嫌疑人”。可是还没查到结果,嫌疑人就死了。结果美国传回来的检测,又发现受害者身上的精斑与死去的嫌疑人不同,案件所有的线索再次消失,可被害人持续增加。案件再次陷入了僵局,最终不了了之。办案警官也选择了转行,哪怕多年之后正义也依旧没有到来。多年后,办案警察来到第一次发现受害人的地方,怀念过去查案的经历,遇见一个小女孩,小女孩说前几天也有一个人在这看,说想起以前在这做的事情。 警察大惊,追问小女孩看见男人的脸了么?长什么样?小女孩说:“很普通”。原来当初那个让人日以继夜、心力交瘁苦苦追踪的残忍变态、杀人无数的凶手,时隔多年之后再次出现,在普通民众、乃至天真却时时刻刻充满好奇的小孩眼里竟与普通人别无二致,他的脸既不英俊,也不丑陋,脸上既没有惭愧、悔恨,也没有得意、奇怪的神色,总之就是“很普通,和普通人没什么两样”。这部电影于2003年5月2日在韩国上映,累计动员观影人次525万人次,登上了年度票房冠军宝座,获奖无数。《杀人回忆》最终没有抓到凶手,因为是根据1986年至1991年期间发生在韩国京畿道华城郡的连续*改编,在四年零七月的时间内,罪犯接连犯下十起命案,仅一人幸存。1986年9月19日在京畿道华城市安宁里发现一位被勒死,裤子已滑落下来的71岁的老人,从此连环杀人事件开始了。1986年发生两起杀人事件,1987发生3起事件,1988年发生2起事件,1990年和1991年各发生了1起事件,连接起这10件案件,没有固定的特征,被害者均为女性,而行凶过程几乎都是先绑架后强奸最后再勒毙。此案件在当时的韩国引起了轰动,虽然动员了约167名警察和军队,搜查了约21000个嫌犯,鉴定570组的DNA、180根毛发、40116枚指纹,但还是一无所获。全案在2006年4月2日因为超过法律追诉期而终止侦查。据悉,此前韩国*的公诉期一般为15年,超过这个时间即便抓到罪犯,也不能对其进行起诉和刑罚。2011年韩国电影《熔炉》上映后,不少民众情绪愤怒,向青瓦台请愿,使得政府改变国家法律,取消了“15年公诉期”说法。2015年韩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从2000年以后的*件都将永久被追诉。只是华城连锁*发生在公诉期仍存在的时候,必须仍然按照当年的规定。由于一直没找到犯罪嫌疑人,所以此案已过了追诉时效,如今即使找到了嫌疑人,也可能不会接受惩罚。有网友是这么说的:“想到真凶可能会若无其事坐在电影院里面,与电影最后一个镜头里宋康昊含泪的双眼四目相对就觉得好惊悚。”电影结尾警察用绝望的眼神望着屏幕,也许是觉得今生都无法再见到犯人落网。不过天网恢恢,最近韩国警方确认了电影《杀人回忆》的凶手原型、京畿道华城连锁*嫌疑人,系在押的50岁男性囚犯(目前因其他案件在服无期徒刑,因为对自己妻子的妹妹进行强奸后杀害并且弃尸)。警方获取案发现场证物中留在受害人内衣等处的DNA,并委托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进行DNA分析,发现了与DNA一致的嫌疑人特征。虽然已经过了上诉失效,但是如此恶劣的案件是否应当有特殊的处理方式?也许这一起案件将会开启韩国某些先例,不论怎样,杀人者都应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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