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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动产有哪些

汽车、船舶、飞机等价值较大的动产。
价值比较大,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仅需要交付,还需要登记。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是表现要件。比如,汽车,船舶等。

2,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疑问

以上是典型的一物二卖,A把小汽车过户给C,完成实际交易。B不能要求C把小汽车过户给自己,但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赔偿。
不冲突。因为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所以C仅通过登记不能去的取得所有权。若C是抵押权,不需要物的转移,则登记对抗,C可取得抵押权。

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疑问

3,特殊动产的物权转移问题 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出卖人将标的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转移的不同主要在于产权转移的要求或时间不同:不动产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应以产权登记为准;动产则在交付后产权即发生转移。  《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明白啊 = =!

特殊动产的物权转移问题 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出卖人将标的物

4,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对抗主义

特殊动产本质上还是动产,所有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要件-转移交付,特殊之处在于登记对抗第三人,这只是一个附加条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特殊动产的登记不是生效条件。“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人民*应予支持”只是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解释。
看物权法第188条可以知道,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说是:合同生效设立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5,什么是特殊动产

特殊动产又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寄托人将财物交保管人保管,并于保管期满后将财物返还寄。罗马法上的寄托包括一般寄托和特殊寄托:前者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须为无偿;后者包括必要寄托、变例寄托和争讼寄托。扩展资料特殊动产和普通动产的区别: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应予支持;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应予支持;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参考资料来源 搜狗百科-动产
可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 就是说 如果登记过了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取得所有权 一般价值比较大 比如汽车什么的
汽车、船舶、飞机等价值较大的动产。
价值比较大,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仅需要交付,还需要登记。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是表现要件。比如,汽车,船舶等。

6,登记对于不动产特殊动产和一般动产具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效力不动

中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中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对于不动产来说,登记是物权发生效力的要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船舶车辆等特殊动产来说,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一般动产交付时,物权发生效力,不需要登记。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没有包含关系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八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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