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合同法形考作业1答案,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14 1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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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条则对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2,求合同法试题答案谢谢大家帮忙解决下
不能得到支持。
理由:自己结合案例总结一下此题考的是关于格式合同方面的知识
一、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合同法》条39,条40,条41。
1、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2、合同法规定了某些格式条款直接无效(第40条)
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利益来解释(第41条)。
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41条)
3,合同法作业
1、是商品买卖合同;2、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成立的,但本合同中可以成立,因其有一前提:除电机本身的质量问题外;3、违约责任条款合法;4、甲、乙、建筑公司给甲方的信件属于要约,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明确、具体、不可撤销性;5、要约邀请;6、可以,因甲方已明确收到信函后默认表示同意即为承诺,有了要约和承诺合同就成立了;7、不可以,因建筑公司的这份要约要以明确回复为前提,只是默默准备合同并没有成立,所以不可以要求赔偿;8、在甲15号发出确认是合同已经成立了,而且建筑公司不可以以16号发出拒绝通知为由说合同不成立,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9、没有成立,建筑公司发给乙的邮件就视为一份新的要约;10、买卖合同有效;11、乙;12、可以;13、违约金罚和定金罚不可同时适用,二者选一适用;14、可以;15、可以。东财10春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1-3东财10春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121. 北京a公司与上海b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签宇、盖章后邮寄给b 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 )a. 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 自a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 自a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 自b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满分:4 分 得分:42.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 )。a. 应当退票b. 应当减收票款c. 应当加收票款d. 不应加收票款
4,关于合同法的作业
1.无效合同的条件:合同内容违法(合同法第52条)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例:签订的合同是买卖五金的,结果实际的标的是子弹。 2.可撤销合同的条件:意思表示不自由(合同法第54条) (1).欺诈 (2).胁迫 (3).重大误解 例:甲将祖传的一副画出让给乙,交付后,乙将该画送权威部门鉴定,结果是赝品。乙要求退货并返还价款,甲以该画系祖传,并不知真假为由拒绝,则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属于重大误解,因甲没有欺诈的故意) 3.效力待定合同条件:主体不试格 (合同法第47.48.51条)例:14的儿子代老子去房屋中介买卖房子,签订了合同,拿回家,老子认为儿子合同签的好,追认,合同有效,否,无效,对方有1个月的催告权,1个月后老子不应答,视为不追认,1个月的追认期内,对方可以自行终结合同。东财10春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1-3东财10春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121. 北京a公司与上海b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签宇、盖章后邮寄给b 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 )a. 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 自a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 自a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 自b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满分:4 分 得分:42.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 )。a. 应当退票b. 应当减收票款c. 应当加收票款d. 不应加收票款
5,合同法习题求解答
此题的答案个人觉得有问题,此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1、首先,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况,这个合同是属于乘人之危所签订的,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2、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的约定,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多少,关于四倍的规定,仅仅是一个意见进行了规定,而这个意见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只有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才无效。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到(四)是不符合的,关于第(五)也是不符合的,因为虽然对于最高的利率四倍的问题,不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规定,所以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此合同是有效的,不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属于可撤销合同。 另外,关于房子代偿的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楚,不好作答,此答案是否以房子代偿作为无效的理由?建议你将答案的理由公布一下,也希望广大的朋友探讨一下此问题。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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