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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赔偿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继续履行。
看合同斗约定了哪些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是否存在违约。建议带着合同当面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2,请问在工程承包中发包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都有哪些谢谢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定可以看出,分包人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在工程承包中发包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都有哪些谢谢

3,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1,首先确认你的工人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很重要. 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你是转包人,你没有资质承包这个工程,你只是转包人,那么你的工人跟真正承包人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你和你的工人形成的是内部管理关系.你的工人出了工伤可以找承包人,然后承包人再找你追索转包规定的合同债务(一般转包合同会说由你承担你的工程队的风险). 如果你是承包人,工程很小,你的工程队是自己组建的,那么你们可能形成的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你的工人出现工伤由雇主承担费用.建议你给工人保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险,跟工人签订雇佣合同中注明发生意外由保险金支付来免除雇主的责任.(因为你们都没有劳动法的主体资格,不是登记的劳动局管理的工程公司,所以,你们无法投保社会保险即劳保)2,根据司法解释,工人在上下班期间均属于上班期间,等同与工作时间,发生任何意外都适用上班期间的要求.
1、乙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是丙的雇主,乙应当承担责任。2、甲定作人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将工程发包给乙,甲是定作人,乙是承揽人(因为建筑工程承包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关系)。甲作为定作人,对乙的选任是有责任的。一般来说建筑工程有严格的资质,一般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这种资质,如果乙不具有这种资质,甲就要承担选任责任。同时建筑工程的原发包方也是定作人,也有可能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4,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有哪些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最基本的责任就是支付价款。但是发包人作为建设单位,还必须履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义务,例如:1. 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3. 办理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进行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5,承包经营的法律责任

1. 承包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用法律形式承认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保护承包经营人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而巩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承包经营权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律责任2. 一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营1方,也可以是第3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3. 二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4. 农户喜看承包经营权证5. 三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四承包经营期限1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6. 五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7. 六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1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8. 七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9. 八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看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就知道了

6,发包方和承包方责任如何划分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1)办证责任。(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4)物资保证责任。(5)经费保证责任。(6)技术保证责任。(7)施工监督责任。(8)误工赔偿责任。(9)验收结算责任。(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施工准备责任。物资准备责任。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工程交付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承揽合同原则上发包方是不承担担责任的。也有例外,如果因为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包方有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如果你没有相应的资质,发包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 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 合作方式,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 式。之所以将这种方式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是因为国际承 包工程项  目建设过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特别是项目建 设的后期,承包人要培训业主的技术人员,提供所需的技术知识(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  招标成交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不是采取单一合同方式,而是采取另一种合同方式,这种合同是由一些有关文件组成的,通常称为合同文件(contract documents)。  合同文件包括:招标通知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和协议书等。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权责条款  合同中应该规定,发包人须将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及时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在监理工程师中选定监理工程师 代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和处理履约中出现的问题。  2.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  合同一般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将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权益转让给第三者。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  3.承包人一般义务条款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该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并无偿提供为施工所必备的劳务、材料、机器设备及管理知识。  4.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来说履行合同时间较长,在履行合同中,可能会由于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给工程的施工带来困难,必须采取 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 这样就要增加承包费用或推迟工程进度。以上问题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代表确认,发包人才能偿付额外增加的费用或同意工程 延期。  5.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  合同中规定竣工时间和标准,工程完成后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验收无误后发给竣工证明,标志着工程项目已全部竣工。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工程变更、自然条件变化、人为障碍使工程延误,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以延长工程的竣工期限。  6.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条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专利和专有技术,并承担被第三方控告合同范围内专利权为非法、以及专利权被第三方侵犯时的责任; 承包人提供的专有技术,双方应订立保密条款。  7.维修条款  合同中的维修条款是说明维修期限和维修费用的负担问题。维修期限一般是从竣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一般土木工程维修期为十二 个月。在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返工或弥补等。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疏忽造成,由承包人负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果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由发包人负担费用。  8.工程变更条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改变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 目,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工程项目要求进行施工。因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在合同的总价中予以调整,工期也要相应改变。  9.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一般规定在合同条件的"特殊条件"之中,主要包括:  (1)预付款: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一部分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一般是合同总价的5-15%以便承包人购置机械设备和采购材料等。  (2)临时结算:发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发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额应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额的5- 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5%时,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应在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后全部退还给承包人。  (3)支付期限:一般规定,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给结算单之日起 十五至三十天以内,发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费用。  (4)迟付加息:如果发包人不按规定付款,应按工程项目所在国中央银行放款利率加息。 后结算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发包人付清全部价款。  10 .违约惩罚条款  合同项下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的行为,针对各方违约的情况,分别订立违约惩罚条款。  (1)对承包人违约的惩罚:承包人凡是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 转让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凡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标准准备材料;承包人不听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当警告;承包人忽视工程质量等,均属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对此,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惩罚措施。  (2)对发包人违约的惩罚。  凡是以下情况即构成发包人违约:未向承包人按时支付费用;干扰、阻碍或拒绝向承包人签发付款证明;无正当理由中途决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剔和责难承包人等等。  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须赔偿承包人因准备开工或施工中所有费用的支出和机器设备折旧费用,运输费用等。  除上述合同条款外,还要订立仲裁条款,特殊风险条款等。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方式  招标(Tender, Invitation to invite tender) 是一方(招标人)欲出售、购买商品,或欲建设工程项目按一定程序征求应征人, 不经磋商而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应征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并寄交招标人称为投标(to submit tender 或 submission of tender)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工程、商务、外汇、法 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2)招标公告。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它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个部分。招标通知是指分别送给与项目有关的与所在国建立了外交和商务关系的各国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招标广告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所刊登的招标广告。 通知和广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 、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 格以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3)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审查。目的是选择确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4)制定标底。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后,即应准备合同价格,通过项目概算,确定合同的价格水平,亦称为"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通知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知悉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邀请其前来投标的招标环节。  3.开标。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截止日期前 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公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以使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的标价,这种程序即为开标。  4.评标与决标。开标以后即转入评标阶段。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及其它条件一一汇集列表,选取其中报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这一阶段,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决标是根据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决定中 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环节,对未中标的人一般可不通知,或只简单通知××承包人中标即可。  5.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谅解后签订。  来源:国际进出口贸易网
你好承包人得看是什么承包人,如果是一般合同的中的承包人,那就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承包义务即可,如完成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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