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求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6-30 15: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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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1075元。二、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3884元。三、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417元。四、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561元。五、201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81元。
2,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有哪些赔偿
1、治疗期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才有,出院就没)。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要根据医嘱确定)、交通费。
2、误工费(住院期间和出院恢复期间均有,标准是个人月收入,这需要你朋友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如果达到纳税标准,还需要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
3、伤残等级赔偿费(受伤致残级别需要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具体适合鉴定的时间是痊愈出院3各月后,然后根据计算标准计算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
4、续医费才(如果将来需要继续治疗的话如假牙、身体功能的恢复等)。
5、辅助器具费(如轮椅等,要根据使用年限计算中辈子要使用多少,然后折算为现金)。
6、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伤残造成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时,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供养人口的抚养费就需要伤害人赔偿,具体标准以当地人均收入为准)。主要是1、医疗部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该部分需要医院发票和医生证明。2、误工费。需要工作单位出具工资证明。3、伤残赔偿费。需要做伤残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补偿。最高院对此有解释。但建议在交通队的调解下处理,当地一般都有标准的。
3,人身损害侵权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4,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如何的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5,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都赔偿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分为财产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原则上以直接损失为主,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6,哪位知道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
《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近日发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参照此标准执行)。各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云南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9077元;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103元;四、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991元;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030元。
附上:
云南省高级人民*
文件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公交〔2009〕100号
关于印发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各州、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参照此标准执行)。同时,请各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附件:1.2009年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 云南省*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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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求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