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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甚么叫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主要就是说非法融资集资或高利率的非法借贷

2,不具存贷业务的事业单位能否对外发放贷款如果发放是否违反金融

不具存贷业务的事业单位对外发放贷款是违法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条规定“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同时该《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指出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活动。不具存贷业务的事业单位对外发放贷款就是该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点击下面链接可以阅读全文。

3,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都有哪些

1.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证券、期货经纪;(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资产管理;(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2.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保险、再保险;(2)保险代理;(3)保险经纪;(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3.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4. 非法集资

4,什么是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到的钱财!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5,非法融资的概念定义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融资的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6,会被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吗

依据我在银行工作的经验,您所说的情况并不会视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是在年初实行的《反洗钱法》中这种交易可能会被银行依照大额可疑交易上报人行,所以,请您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您的委托书。您的委托书必须要到当地的中国使(领)馆或中国司法部认证的当地律师办理公证手续。因为目前全球重点在于反恐,中国对于国外流入的资金特别警惕,况且是一个人收汇后然后分散到不同的户口,这样是符合洗黑钱的主要表象,所以请您要特别注意!
1.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证券、期货经纪;(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资产管理;(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2.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保险、再保险;(2)保险代理;(3)保险经纪;(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3.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4.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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