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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教保理协议中一句话翻译

如果违约行为发生我们的信贷风险帐户将终止。

请教保理协议中一句话翻译

2,保理合同

http://contracts.onecle.com/bam/cbcc.factor.2002.02.25.shtml 英文的

3,保理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有3种:第一是和解,当事人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第二是调解,双方在调解委员会的居中调解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是仲裁和诉讼,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无法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保理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型贸易融资方式,在我国目前仍处于立法真空期,故*处理保理合同纠纷主要依据《国际保理通则》规定以及《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进行审理。

保理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4,保理合同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怎么办

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向企业的债务人收款,这类业务称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作如下会计分录: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即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由此可见,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保理合同纠纷怎么打官司

1,保理合同可以分别起诉债权人、债务人。2,因为保理合同与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在起诉时应当分别起诉:(1)保理合同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
1.基于买卖合同成立的保理合同,两者并非主从关系——金融机构为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供融资借款所签保理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两者之间并无主从关系。2.借款担保纠纷与应收账款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担保纠纷,与债权人受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形成的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协议撤销——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银行后,又与债权人银行协议将该债权转让撤销的,该撤销协议应认定有效。4.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银行仅进行保理债权登记的,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未通知的,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5.银行可依有追索权的保理约定,直接要求卖方回购——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限届满未足额受偿的,可直接向卖方追索,卖方应依约承担回购责任。6.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7.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应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款。8.保理商可依约向卖方追索未被回购的应收账款债权——在约定了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满未足额受偿时可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承担回购责任。

6,保理合同纠纷有哪些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种类:一、合同效力纠纷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有效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2. 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四、有无名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五、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基于买卖合同成立的保理合同,两者并非主从关系。金融机构为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供融资借款所签保理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两者之间并无主从关系。  借款担保纠纷与应收账款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担保纠纷,与债权人受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形成的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协议撤销。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银行后,又与债权人银行协议将该债权转让撤销的,该撤销协议应认定有效。  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银行仅进行保理债权登记的,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未通知的,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银行可依有追索权的保理约定,直接要求卖方回购。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限届满未足额受偿的,可直接向卖方追索,卖方应依约承担回购责任。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应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款。  保理商可依约向卖方追索未被回购的应收账款债权。在约定了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满未足额受偿时可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承担回购责任。
1.基于买卖合同成立的保理合同,两者并非主从关系——金融机构为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供融资借款所签保理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两者之间并无主从关系。2.借款担保纠纷与应收账款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担保纠纷,与债权人受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形成的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协议撤销——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银行后,又与债权人银行协议将该债权转让撤销的,该撤销协议应认定有效。4.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银行仅进行保理债权登记的,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未通知的,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5.银行可依有追索权的保理约定,直接要求卖方回购——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限届满未足额受偿的,可直接向卖方追索,卖方应依约承担回购责任。6.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7.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应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款。8.保理商可依约向卖方追索未被回购的应收账款债权——在约定了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满未足额受偿时可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承担回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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