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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劳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没有有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才有效
从形式上看该合同没有成立。但是,只要你在该公司工作,就应认为你们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请你注意平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报销记录、工作牌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可以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取得两倍工资

有关劳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2,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只要“通知”就可以了,并非“申请”,也不需要“批准”。如果超过一个月,公司不给办离职手续是非法的,届时劳动者可以立即离开,并要求支付全额工资。2、新法环境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前者赋予用人单位以自然中止的机会之外,已经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我在实际操作中,与很多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在我的空间里面多次阐述过这一观点)。3、当然,两者还是存在微妙差别的:由于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旦被确认为不充分,单位很可能要支付双倍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生的,单位面临需要主动解除的机会较多,因而面临此风险挑战多;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存在自然终止机会,不到万不得已,单位可以等到合同到期时选择不再续约,从而避免违规解除的风险。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3,劳务合同问题懂法律的进来看看

劳务合同是这样的情况: 1、涉及到三方:劳动者(你女朋友)、派遣单位(中介第三方)、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上班单位) 2、就是你女朋友现在所在的公司委托另一个劳务中介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把你派遣到该公司来上班,这样你与实际上班的公司之间签订的就是份劳务合同,这样公司就不需要给你女朋友享受五金一险,也就是俗话说的“社保”。 3、签订劳务合同本身是不需要押金的,这是违法的,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诉。一般会处理的。 4、其他的待遇,劳务工作者和劳动者应当享受同等待遇。离职规定也参照《劳动合同法》一般过试用期了,提前一个月辞职,应该批准。不批,劳动者可以自动离职,并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并支付你半年的经济补偿金。 希望能帮上你!
不可以有押金 可以通过劳动局 或 直接起诉要回押金 然后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书就可以了
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到期就可以走人了

劳务合同问题懂法律的进来看看

4,关于劳动法合同的问题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工作年限是连续累加计算的。
可以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若单位辞退你,应当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办社会保险是我国劳动法所必须规定的.可以补办理 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具体赔偿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无论怎样,工资必须支付
提前三十天是给用人单位一个招人的时间,与工资是否需要扣除无关,另一个,如果你没提前交辞职报告,只要公司同意你走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员工是不应该扣除相应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中只是规定需要提前30天,并不是说一定要提前三十天,只是最多提前三十天,另外如果提前三十天交了辞职报告,哪怕单位没批准,员工也可以走人 至于工资的结算,用人单位是没法律依据扣除员工工资的,最多是由于员工的突然离职要求员工赔偿因招人而产生的费用,即招聘费用,但这招聘费用也要有依据,并不是说可以漫天要价
1。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因此造成损失,无需赔偿. 2。当月工资按照你实际工作天数给你。 3。支付你工作年限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是的,要提前30天办理,否则就拿不到当月工资。
其实支付当月工资理发意图是为了是劳动者能有一定资金支持他再找到工作`~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能及时找人替补该工作岗位的` 其他的你再理清下条理就可以了``

6,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1、你老板说内容模糊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内容模糊的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是有效合同。2、对于内容模糊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应的规定,以使该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劳动合同法》第18条就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3、关于加班报酬问题,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很明确,不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的,如果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标准低于《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也是无效约定。休假问题也是如此,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对员工休假都有明确的规定,不需要劳动合同约定。4、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明确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5、关于那一种合同会对公司有利问题。我认为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可不约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公司应着重在合同中约定。例如,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给公司造成多大损失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重大损失、公司的录用条件是什么?等。
法律条款: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明白你说的什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你老板说的最后判个无效合同是不可能的。合同尤其是劳动合同只可能是产生部分无效,不会整体否定的,毕竟他是劳动者的一个保障。只要能举证说明,一样是可以作为一个有力的证据。
首先我先更正一下shuaizun88的错误,判无效合同不是不可能 在法学上,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整体无效的,这跟签订合同双方的主观意识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关的,简单来说,举个例子,如果主体,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中,劳动者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合同当然无效;同时,如果还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再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是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从楼主表述的意思来看,是想知道怎样的合同会对公司有利。 在此,我想说的是,合同是双方的,是双务的,也就是说,双方都是有义务的,在某种意义上,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作为一个即将步入法律工作者行列的人来说,建议你们老板还是采取明确的合同比较好,因为就像一楼所说的,如果出现劳务合同纠分,可以请求仲裁,也可以起诉。 通常情况下,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签字就可以了的,这样的合同,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会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也就是说只会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进行解释,所以,公司还是用明确的条款更利于自己。 一楼的回答中还有一个错误,所谓“举证债任倒置”是针对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说的,它仅仅争对于侵权责任中八类特殊侵权行为而设定的,这八类侵权的责任原则分属无过错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在劳务合同中,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员工工作的必要上岗培训费必须应由单位承担.况且,员工也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如果员工认为厂方存在违法之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工会反映,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你合同到期后辞职不干,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  除非单位辞退你,在你未违反单位合理的规章制度或者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前提下,即无过错前提下,才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每满1年在该单位工龄,给予原工资1个月的补偿,如不满工龄六个月仍按照1年计算补偿金。  至于失业保证金,是单位正常给你缴纳失业保险后,你现在失业了,拿着失业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救济金,很低的,当你一旦续签合同或者新签合同,那么劳动与保障局社保中心就终止发放失业救济金了。这个手续比较繁,而且每月钱很少。  建议你抽时间把下面内容好好读一读,就不会有那么多糊涂的问题了。弄清楚各项规定,就很简单了。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否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
1、你现在与公司有合同了,虽然以前没签合同现在也不在适用82条。2、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还可以要求公司补齐以前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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