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应从什么角度去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这个法条其实很好理解,看谁有过错,最终的价格对对有过错的一方是不利的。买方有过错,按较高的价格算,说明他买高了。卖方有过错,按较低的价格算,说明他卖贱了。
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
你好!一句话: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应从什么角度去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2,劳务派遣有加班工资吗

劳务派遣有加班工资吗?劳务派遣有加班工资,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其本身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将劳动者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管理、指挥。外派劳动者的依据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这是两个单位之间的行为,不同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其中就包括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发给派遣工人。《劳动合同法》第62条也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购买派遣服务方在几方协议中应该对加班问题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劳务派遣:https://www.91kaiye.cn/lwpq/

劳务派遣有加班工资吗

3,合同法第63条究竟是什么意思啊

价格是决定价金的重要因素,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定价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主管价格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买卖标的的价格通常按照市场调节价格由买卖当事人商定。禁止暴利行为。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有政府指导价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指导价的幅度内商定买卖标的价格。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出卖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其退还多收的价金。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调整,则按标的物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出卖人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买受人逾期受领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合同法第63条究竟是什么意思啊

4,应该怎样填补有名合同的漏洞

应该怎样填补有名合同的漏洞法律分析: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名合同时,某些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会遗漏或者规定不明确,称为合同的漏洞。双方就合同中遗漏的条款,可以依照以下规则进行填补:第一步:协商确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漏洞出现时,双方当事人首先进行协商。第二步: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中的其他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第三,适用最类似的合同规定处理通过交易习惯仍不能填补合同漏洞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或者参照《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该无名合同最相类似的规定处理。第四步:适用《合同法》第62条和63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地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请教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63条所谓的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劳动合同法第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鉴于与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应由派遣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为派遣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比例由国家规定,应与用工单位缴纳比例一致。2、因用工单位未“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可提起劳动仲裁。按《劳动争议仲裁法》,应列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被申请人),能否胜诉主要看你提供的证据,包括用工单位正式工工资收入等方面的证据。虽然按法律规定,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用工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单位为了胜诉,往往会提交虚假的证据,如你没有其他证据与其质证,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6,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价格执行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此条是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规定。我国统一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还存在着国家计划。本条规定可以认为是对于此种需要的回应。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可见,对于这种特殊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价格的权利。 另外,根据本条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应当看做是在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情况下,对于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惩罚。
你好!所有类型的标的物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根据合同的标的物的性质确定。

7,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8,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能否享受三期待遇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与全日制用工只是用工形式的不同,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考量,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关系可以判定为劳动关系。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应与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根据《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享有:孕期,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产期,98天产假, 给付生育津贴。哺乳期,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待遇。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参考资料:四川企业人事网
案例解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与全日制用工只是用工形式的不同,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考量,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关系可以判定为劳动关系。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应与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根据《劳动法》第61条、62条、6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享有:孕期,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产期,98天产假, 给付生育津贴。哺乳期,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待遇。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由此来看,孙女士所在的单位的答复和做法是违法的,应给予纠正。其一旦有这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孙女士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扩展资料合同是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的根据。我国民法里规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约定就是该原则的体现。然而,实际中的民事行为往往是复杂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很难将所有事项都做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规则还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文章TAG:合同法62条63条合同  合同法  62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