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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招标投标法是如何规定中标无效情况及法律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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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五条你可以在百度里搜索《招投标法》的全文,第五章讲的是法律责任,可以好好看看。上面提供的法条可能不够全面,你最好看下第五章的内容。

我国招标投标法是如何规定中标无效情况及法律后果的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具体情形是怎么样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具体情形是怎么样

3,请教合同无效的后果

合同无效,后果就跟自始至终没有合同的存在一样。甲拿了钱属不当得利,乙可以请求甲返还。法律当然不保护无效的合同关系,但对于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给予保护。答案补充:合同因违反合法原则而自始无效。法律不保护的是基于合同、或者是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然保护乙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法律保护的也仅仅是这一跟无效合同有关联的权利,而不管合同中如何约定。
合同法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请教合同无效的后果

4,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5,招投标无效导致的分包合同无效是否有实际施工人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与施工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某一项建筑劳务进行分包,会因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而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个人与施工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与施工方和总包方或者业主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无关。也就是说,即使施工方和总包方或者业主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照样要按照合劳务分包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个人承包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规模标准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总价在100万以上 三勘察设计,简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de 这些都必须经过招标!!我是借鉴的,自己手打比较累

6,招标无效的话甲乙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背景介绍: 2004年的一房地产项目(工程已完工),由于合同纠纷走上法院,因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未满足法定的时间,法院判定招标无效,中标是否也无效?在招标前甲乙方已达成协议私下签订一份合同,走了招标程序后又按照中标通知书的结果签订了一份合同,这样的情况下那份合同有效呢? 分析与解答: 在本案中,去认定哪份合同为准也没什么多大的意义,因为招标前签定和招标后签定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个人处理意见如下:1、中标无效,当然合同也无效,但不走重新招标的程序。因为推倒重来,既无意义也不现实。 2、工程已经完工,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3、如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4、如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须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5、如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6、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如发包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你说的很对,联合体中标应该是联合体各成员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的!但当时你们为什么不去签呢?现在已完工的部分已是事实,应该得到工程款!就算是走诉讼也是这样!

7,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三、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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