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数量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0 20: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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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量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合同中约定的条款都是合同双方达成的合意。法律地位你指的是什么?在合同中,品质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或条件条款。 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是买卖双方对货物品质的具体约定。在订立品质条款时,要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注意科学性和合理性相结合,也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约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要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2)要防止约定的品质条件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3)要合理选定影像品质的质量指标;(4)应注意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5)要注意各项质量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6)力求约定的品质条款明确、具体。没有该条款,合同也生效。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纵横法律网 张树亮律师
2,写出两种商品的数量条款包装数量和机动幅度规定
一、商品的计量单位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种:
(一)重量(Weight):如吨(ton)、千克(kg)等。
(二)个数单位(Numbers):如件(piece)、打(dozen)、双(pair)等。
(三)长度(Length):如米(meter)、英尺(foot)等。
(四)面积(Area):如平方米(square meter)等。
(五)体积(Capacity):如立方米(cubic meter)等。
(六)容积(Volume):如公升(litter)等。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一)按毛重计算: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
(二)按净重计算 :指商品本身的重量。
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以毛重当作净重。是适用于价值较低的商品的计重方法。
(三)按公量计算:用科学方法除去商品的实际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所得的重量。
(四)按理论重量计算:对于规格和尺寸固定的商品,其重量大致相同,根据件数而推算出的重量。
(五)按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计算:法定重量即净重,是海关征收货物从量税的基础;实物净重,又称净净重,它是纯商品的重量。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交货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计算商品,还须明确计算重量的方法。对于大宗散装货物,还需要在数量条款中加订溢短装条款,主要包括数量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的作价方法。
3,国际贸易中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 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的数量, 防止心中无数, 盲目成交。 1. 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在商订具体数量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当我们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 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 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 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 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能卖得适当的价钱。对我国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 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 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 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 使我们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 )国内货源供应情况。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 应当同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相适应.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沛的情况下, 可适当扩大成交量; 反之, 如货源紧张, 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 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 如有货源, 应争取多成交, 快抛售; 价格看涨时, 不宜急于大量成交, 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抛售。 (4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 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 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 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也要适当控制, 对大客户的成交数量过小, 势必缺少吸引力。总之, 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2. 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 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 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 避免盲目进口。 (2 )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 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 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 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 如外汇短缺, 而非急需商品, 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 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 )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 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 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 反之, 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 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 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 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 如“ 中国大米1000 公吨, 麻袋装, 以毛作净”。某此商品, 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 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 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 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 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此外, 在进出口合同中,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 about , circa, approximate ) 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 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因为, 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 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 也有的理解为5% , 甚至10% 的伸缩, 众说纷纭, 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 的增减幅度。鉴于国际上对约数有不同解释, 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 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 特别是大宗商品, 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 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 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 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 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 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 如3% 或5% 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 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数量机动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种不同的规定, 其中一种是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 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 在此情况下, 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 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 另一种是, 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 还规定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此情况下, 卖方总的交货量, 就得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 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 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 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此外, 有的买卖合同, 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 )外, 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 如2%) , 在此情况下, 总的机动幅度, 应理解为5%。 2.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 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呢? 一般来说, 是履行交货的一方, 也就是由卖方选择。但是, 如果涉及海洋运输, 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 在租用船只时, 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 如FOB 的买方)选择, 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总之, 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由买方行使, 也可由卖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 为了明确起见, 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过去, 我国按FOB 条件从国外进口一项大宗商品, 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 的机动幅度, 此项机动幅度都由卖方确定。显然, 此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 今后应当避免。 此外, 当成交某些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时, 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 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 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 才能适用。” 3.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 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 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 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 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 交货时市价下跌, 多装对卖方有利; 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 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 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 也可在合同中规定, 多装或少装的部分, 不按合同价格计价, 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双方对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 则可交由仲裁解决。
4,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2、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在货物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 5、支付条款。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此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8、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数量条款、货物的包装条款、货物的价格条款、货物的装运条款、货物的保险条款、货物的支付条款、货物的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1,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2,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3,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5,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5,能否说一个合同没有数量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
不能。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合同数量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后补充约定。若无法达成补充约定,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由签合同的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分析解释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不必然说明合同不能成立,可以协议补充,可根据合同目的确定。
6,什么是标准的合同条款
一、 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及其特点 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 这类合同条款对于非拟定条款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能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往往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条款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条款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也视为格式条款。 二、 制定格式条款应遵循的原则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在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制订和使用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 (一)格式条款的明示制度。 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 格式条款采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明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注。 (二)格式条款中禁止含有的有关内容 1、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以下内容: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是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或保修责任;四是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是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以下内容:一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是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是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3、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是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是解释合同的权利;四是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依法应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四、重点打击的合同欺诈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重点查处以下几类合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合同主体,用已被吊销企业的名义或者盗用、冒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伪造合同,虚构货源、合同标的物、销售渠道、质量标准等。 (三)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四)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加盟费、设备费等费用。 (五)以特许加盟、连锁经营、技术转让等为名,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订立合同。 (六)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七)在合同中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以下九条:参考网址:由于经济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应当尽量注明,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通信地址、联系地)和经济管理的特殊需要(如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强制措施的执行地); 相关资讯 ·外贸基础:合同的数量条款·合同生效必须注意的一些问题·外贸合同(中英文对照)·如何签订加入诚信通的合同协议?(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到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到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概括性数量常用于以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收货单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损耗的幅度和正负尾差。 (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如货物属于优等品还是合格品,技术服务是一般技术服务还是特殊技术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不能“偷梁换柱”。在社会生活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宾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约定按样品来规定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后,也可以同时履行。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期履行。在连续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规定期限。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的地点。履行地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提供服务地、接受服务地,具体选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确立履行地主要是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货上门、包工包料、代运、分期分批、一次性缴付、代销、上门服务等;二是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按月结算、预支(多退少补)、存单、实物补偿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完整履行而由双方自主约定的。它可以给合同各方形成压力,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违约责任的种类有: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 (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特别约定的条款 基本条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条款,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别约定的条款,如货物买卖中的标的物包装条款等。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遗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规定。 ************************************************当然,我是律师,依据我办案的经验来说,除了以上主要条款以外,在缺乏诚信的当今社会,选择受理法院特别重要。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选择受理法院的办法:1、在合同约定受理法院,确定管辖地。因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合同争议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2、明确合同签订地。因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明确履行地。因为民诉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一个是合同争议不能解决时的处理原则是:息争(平息争端)应该说平息争端,解决合同争议的办法和途径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中第八条讲得很明白: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7,怎么起草合同
起草合同,有标准合同文本,应按照标准合同文本的格式、内容逐条填写;如果没有标准合同文本,应参照相类似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起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要写全称。 二、标的条款。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货币、劳务活动、工程项目、智力成果等。合同中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以使标的特定化。 三、数量和质量条款。 1、数量条款。第一,在数量条款中应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注明毛重和净重;明确规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第二,合同中标的的数量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第三,在合同中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 2、质量条款。第一,根据合同标的不同确定表示质量的方法。第二,依法明确质量标准条款。第三,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第四,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第五,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四、价款或者报酬条款。起草价款或报酬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价款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2、明确规定单价和价金总额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的承担。3、明确规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等。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注意正确使用价格条件,采取合理的支付方式并应注意价格术语和其他条款的一致性。 五、合同履行期限条款。1、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履行期限有不同的具体含义。2、期限条款应明确、具体。3、交(提)日期的计算方法因交(提)货方式的不同而不同。4、履行期限可能需顺延的,要明确规定可以顺延的条件及通知义务和费用承担。 六、履行地点条款。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地点。 七、履行方式条款。按合同性质不同可分为时间方式和行为方式两种。时间方式指合同履行时是一次履行完毕还是分期履行。行为方式指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 八、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有四个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起草该条款时,应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是通过诉讼途径还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果选择仲裁方式,还应写明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十、其他内容。这部分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根据合同法分则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2、根据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合同条款。3、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三)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四)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五)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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