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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是否属于民法

属于民法。因为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否属于民法

2,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否都属于民法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
劳动法属于经济法,介于公法私法之间。
劳动合同法不属于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二者在身份上并不平等。具备从属关系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否都属于民法

3,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4,民法典劳动法新规给单位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实的怎么处理

咋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单位在城南对外经济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查
您提到的情况,不属于民事纠纷,因而,《民法典》中对此没有规定。一般来说,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赔偿给单位,单位有权力向职工要求经济赔偿。
民法典对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法是特殊法,民法典没有对劳动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民法典对劳务关系有相应规定。如果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提供劳务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提供劳务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1、老板骗人,要看具体的行为,如果违法劳动法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2、如果拖欠工资之类,可以要求及时支付工资的。

5,签了雇佣劳动合同加班费按民法怎么算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楼主月薪2000 日薪为2000/30 =67元1,周6周日属于上述(二) ,应当支付至少百分之二百的日薪 日薪为67*2=134元加班费为每天 134-67=67元2,节假日属于上述(三),应当支付至少百分之三百的日薪 日薪为67*3=201元 加班费为 每天 201-67=134 元

6,民法是怎么解释劳务合同周末加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7,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民法是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都是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其主体地位平等。  (3)两者的原则不相同。两者各有独特的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等;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为原则。  (4)违法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劳动法中的民事责任要求采用某些特殊的责任形式,而民法中的无此要求。
区别:劳动法曾经在很长的时间内属于民法的内容,但是其不断显示出与民法不同特征后,其变异性已经成为冲破民法传统的独立法律部门,从而体现出与民法不同的特征来。这些不同表现在: (1) 性质不同.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2)权利本位不同。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3)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劳动契约则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此中心所展开的法律体系,当然与市民法大意其趣” (4)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与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 .(5)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广泛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必然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必然是用人单位。 (6)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平等原则---妇女、儿童特殊保护原则;等价有偿----假日工资,节假日上班双倍工资;契约自由----“劳动基本法”为限制,特别注意契约内容上的妥当性;在民法中,劳务商品化色彩很浓,而劳动法则应当以“劳动力非商品”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存;在民法中,民事责任以过失原则为主,而劳动伤害责任则因保险制度的存在,表现为“结果主义”。 联系:(1) 劳动法首先是特别债法,所以原则上也存在契约自由。劳动法是民法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用传统民法理念无法解决劳动者与用工方冲突的产物。 (2)民法以“平等主体”为观察和评判公正合理的视角。而劳动法则假设劳动者本身在任何劳动关系场合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其目的就是通过相关限制用工者权利和自由或者为劳动者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以体现倾斜性,以实现劳动者获得如民法中民事主体那样的“平等地位”,以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公平。(3)在一定程度上,现代劳动法是民法社会化的产物。 (4)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仍有相当程度的私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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