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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叫要约邀请。2、甲厂的答复,商场给甲厂的第二封信,乙厂的答复。因为该三者均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因其向特定人发出且内容具体明确如包括具体的价格和数量。3、合同不成立,甲厂不可径直发货,因为甲的信件属于要约,合同的成立须有对方的承诺,而在《合同法》上沉默不视为承诺。故未收到答复合同不成立。4、如果信由于邮局原因位能在30号到达,构成承诺的迟延,对于迟延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即乙厂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而构成新要约,否则乙厂没有表示,视为接受承诺,合同成立。5、丙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法》42条,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丙厂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2,合同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案例一、显然是甲方违约,因为甲方的合同要素完整,并加盖的盖章,这样就形成主动邀约,而乙方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签署了合同,并按照甲方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而甲方说其合同不是要约,显然不成立,即该合同在议付签署后成立。因此,甲方应该按照违约处分。 案例二、农场可以不付赔偿责任——因为,农场虽然发出邀约,但该邀约并不完善,即供货的数量没有确定。虽然晚到的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赶来,但是,因为数量有限,因此,晚来的农民能够卖到长毛兔。这个责任农场可以不负。 案例三、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方与乙方已经达成协议,且乙方在给定的时间内筹备款项,而甲方在没有事先通知乙方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与丙方完成交易,致使乙方蒙受损失,这明显是甲方违约。因此,甲方应对乙方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3,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

(1)此为要约行为,甲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希望与之订立购买事宜。 (2)小牛归甲所有,乙拥有的牛的使用权,租用期间产生赁息属所有权人,同时牛怀孕也是出租之前。 (3)医疗费应由王五支付,动物伤人由其监管人负责赔偿。 (4)刘六承担,同时必须交付摩托车,付因为他们达成交换意愿,同一方已经交付,另一方也应该履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 (5)运输公司A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合同是甲与运输公司A签订的,运输公司A未能履约,应承担其责任,赔偿之后可对小毛进行追偿。 (6)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判定房屋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不能办理过户,办理过户必须要有房产证;作为第三人丙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可以让乙交出使用权,乙的损失应由甲来赔偿。 (7)由丙维修,使用人有维护修葺的义务。 (8)李四的损失应由承丙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王某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为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原来合同已失效。李某妻子和儿子能否继续租住主要看能否与张三达成租住协议。 (10)乙可以不买,他们的购买合同并未生效,还处于合同中的要约阶段。 (11)由甲承担,李四与甲是形成雇佣劳动关系,雇主应对其负责。 (12)卡车使用中,维修费用由使用人丁承担;合同中丁可以提前中止合同,但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运输途中,丁某把行人撞伤,花费医疗费2万,该笔费用由丁承担,因为是独立经营人,独力承担责任。 (14)甲某应该要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责任,车主有义务保证乘客的安全,不论他们之间营利关系。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

4,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5,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请给我答案

1)乙公司履行的是不安抗辩权。 乙公司有证据表明甲公司经营状况迅速恶化,在甲公司先履行或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先履行义务。 2)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是正确的。 3)甲公司承担风险。标的物的灭失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乙公司将货物托运,视为已交付。 4)运输部门遇到泥石流是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乙公司不可要求返还运费。 5)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主债期限加六个月。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本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可以。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有不明之处,欢迎再提出指教。
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部门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要对不可抗力负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

6,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1已实际交付,故牛1被雷电击死的风险应由买方乙承担。2、根据合同法规定,孳息亦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2已实际交付,其生小牛(孳息)应由乙享有所有权。3、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3已实际交付,其踢伤丙产生的损失(医疗费、误工损失)应由乙承担。4、一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在未得到所有权人追认前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乙在未取得所有权前处分牛4,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未得到甲的追认,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5、由于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其属于善意第三人,同时丁与乙签订合同并已交付,买牛价格也属于合理范围,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丁可以并已取得牛4的所有权。6、租赁协议有效,租金归乙所有。7、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价款20%。本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属于部分无效条款,20%范围内(2000元)有效,可适用定金规则;其余超出部分无效不得使用定金规则,因已交付的可作为预付款处理。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7,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原题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ce7e60100btco.html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正点

8,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条则对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1)钱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件中,钱某未将手提电脑交付孙某,且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性的赠与合同,因此钱某可以撤销赠与。2)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在钱某已经将赠与物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3)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钱某完成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意大利康泰公司向我国中石油出口公司发出原有销售邀约:原油10万吨,USD1300/吨CIF防城港,交货时间2011年11月26日前,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报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日。意大利公司发盘后,考虑到利比亚战争局势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为了保证2011年11月26日前10万吨原油交付不会因可能恶化的战争影响,该公司与2011年10月1日上午发盘给我中方进口公司,希望发货时间提前到2011年11月1日前。请问:(1)意大利公司的提前交货要求是否合理有效?为什么? (2)遇到这些问题我方应该如何合理处理和答复意大利出口商?
1,甲“将一头牛留给其岳父乙使用”,没有将牛的所有权明确转移给乙。因此,乙拥有的是牛的使用权。乙将牛卖掉,处于处分行为,由于其没有所有权则不拥有牛的处分权,因此乙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卖牛。2,乙丙买卖合同生效。因为乙丙有买卖的合意,双方意思表示成立,且牛属于合法买卖,因此,双方买卖合同生效。3,甲如果要求返还牛,丙可以不归还。因为丙出于合理的价格买的此牛,且乙丙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即使乙是无权处分该牛,但丙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仍能够获得牛的所有权。其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丙可以不归还。 由于乙无权处分该牛,因此,乙没有合理原因取得了卖牛的利益(卖牛的钱),损害了甲的对牛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乙卖牛的钱数不当得利。因此,甲可以向乙要求返还利益以赔偿损失。这也就是案例,现实生活中应该很少吧,甲都那么富有了......呵呵~ 您还可以到网上搜索专业的贷款网站,里边会有很多贷款产品供您选择。例如在百度中搜索“金融e站”,然后访问这个网站,里边就会有全国各地很多贷款产品和信息提供给您,选好了您需要的贷款,直接在线申请或者打电话联系就ok了。

9,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个人观点。
甲方负责,因为标的物转移之前,损失的风险有出卖人承担;小牛由甲所有,因为产生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甲承担,因为牛为甲所有;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丁有取得牛的权利,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有效;可以在期限届满事交付租金;定金法则适于双方,即对双方都有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原题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ce7e60100btco.html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1)说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举例合同法的规定。 (2)本案健身房寄包是否属于无偿保管合同,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件解析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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