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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情景分析经济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原因的话很多很多,实践中常见的有:一方毁约履行存在瑕疵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履行错误第三方干预导致不能履行等等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都有一点,就是没有违约条款的约定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订立合同时,确立好违约条款也是避免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有效的手段
这个单位的管理存在较大问题,但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所以合同有效。<<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结合情景分析经济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2,关于合同内容冲突的问题

应该以后一个条款即20个工作日为准。 当一个合同中对同一条款约定了不同标准时,选择一款对其中一方权利的能够最大保护的条款为准。本合同约定了甲方两个不同的时限:10个工作和20个工作日。故以20个工作为准。
应当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条件比较有利的条款有效,也就是说,后一条款约定的20个工作日比前一条款10个工作日更容易实现,就以20个工作日为准。
当发生时间冲突时,以最长的时间为准,原因是能够最大保护合同的顺利履行。
有些部分和我国的法律制度空白 有很大关系

关于合同内容冲突的问题

3,采购公告与招标文件时间有出入以哪个为准有没有条规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具体情况介绍的也不是很清楚。应该这样诠释:\r\n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效力是一致的。\r\n2、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同一个内容中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r\n3、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按照正常情况,应当有补充合同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且书面说明不一致原因的原因、后果、写明与何为标准。原因分析没有列明。假如合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疏忽的原因签订的,当然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清楚招标文件有无关于此的说明。如果有兜底项:以正式合同为准,那么就以合同为准。\r\n4、请提问人分析发生不一致的原因,了解原因才能分析因果,才能判定过错,最后才能确定。\r\n另外此事并不复杂,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一般不会诉诸法院。
有的

采购公告与招标文件时间有出入以哪个为准有没有条规

4,发生合同纠纷的原因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您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 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 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所谓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它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其他解决合同 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理裁判,最具有权威化性;其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的执行。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设计方面。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与实际间的差异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2)工程合同方面。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不明地下构筑物等引起的施工索赔。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5)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原因。当前建筑市场中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包括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多种方式,使得承发包工作变得复杂和管理难度增大。当其中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可能会引发其他承包合同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 6)价格调控引起的索赔和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
合同中都会有约定的啊,仲裁或者起诉

6,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合同是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确认,合同只能细化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做实质性更改,你们的合同对影响标的物性能的质量指标做了更改,为实质性变动。这种变动是无效的。
去法院投诉啊。
合同的非实质内容可以与招投标文件不相一致,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遇到合同内容改变了招投标书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正式的合同(前提为合同合法有效)来确立。也就是说,中标后进行修改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有冲突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准,不能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具体情况介绍的也不是很清楚。应该这样诠释: 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效力是一致的。 2、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同一个内容中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 3、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按照正常情况,应当有补充合同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且书面说明不一致原因的原因、后果、写明与何为标准。原因分析没有列明。假如合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疏忽的原因签订的,当然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清楚招标文件有无关于此的说明。如果有兜底项:以正式合同为准,那么就以合同为准。 4、请提问人分析发生不一致的原因,了解原因才能分析因果,才能判定过错,最后才能确定。 另外此事并不复杂,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一般不会诉诸法院。
合同都有文件的解释顺序,以顺序在先的为准,你这种情况应当以合同为准,因为招标文件顺序在后。 7.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标准条款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技术图纸以及国家规定有关规范和标准。 (6)技术图纸,包括施工图和经批准的深化设计图。 (7)招标文件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工程质量保修书
是有效的

7,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几种啊

通过介绍该事务所多年来承办的特许经营案例,吴敬清律师将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包括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 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吴律师介绍说,1999年她所在的事务所曾接手一件案子,一家从事体育用品加工销售的特许商1997年在南方某城市签约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两年后,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许商的情况下,将加盟店转让给了第三方。加盟者认为作为加盟店的独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许商认为,加盟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加盟店,由于对受转让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不了解,特许经营品牌有可能因为转让受到一定影响。吴律师解释说,经审阅相关法律文件,发现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未对上述情况事先约定,因此对日后的行为就缺少了法律约束。 律师提示: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合同关系,这是特许经营的前提和基矗签订特许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注意,订立的合同细节一定要明晰。创业时往往会有从个人到法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创业者必须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不妨请该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 一方违约主要指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此类纠纷包括加盟者违约和特许者违约两种。依据所接触的案例,吴敬清分析到,加盟者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当特许总部与加盟者订有产品配送合同关系时,加盟者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进货;(二)加盟者没有按期或足额交纳各种费用,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商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向加盟者提供相应的特许支持。例如,浩天律师事务所曾在2000年6月遇到一起集团诉讼案,20多位加盟者在特许展会上与一家快速清洁公司签约,因为特许者许诺的低投入、短期培训和快回报,无疑是很具诱惑力的。然而这20多名加盟者在购买设备后发现,特许方没有能力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 律师提示:特许者如果专业知识欠缺,即使招募了加盟者并签了合同,也无法履约。 双方违约这种情况往往由一方先违约造成。例如,在合同中特许者有提供特许支持约定时,如果特许方因为各种原因,对技术、培训等特许支持没有及时到位,加盟者因此拒付相关费用,而特许方考虑到前期已提供的商标、商号等服务,就进一步违约,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商标侵权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现在直接的商标侵权情况较少,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纠纷不断。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无意侵权。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故意侵权。对于这种“搭名牌顺风车”的侵权行为,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和企业名称,谁注册或登记在先,谁就受保护。但驰名商标不适用于这一原则。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同行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对较少,而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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