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66条,关于合同法请问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内容是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6-24 0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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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法请问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内容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服装代加工质量纠纷多吗
一般有产品本身质量、包装、交货期这几类纠纷。产品质量又有多种,面料纱支、面料织法、布匹克重、织造质量、色差、色牢度、缩水率、颜色搭配、成衣尺码,做工、印花绣花质量,辅料质量、位置、印刷内容。包装的搭配、包装袋标示、纸箱质量,纸箱的唛头内容等。交货过早或过晚。很多很多问题。纠纷的处理方法,要看是什么纠纷,怎么产生的。一般都是协商解决。服装一般不是大宗商品,跨国起诉的没几个。大多据理力争,协商解决。

3,买卖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权转让后仍为分期履行吗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该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二.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一)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1、 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2、 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4,怎么解除分批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
一、卖方怎么交付货物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交付标的物,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实践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给买受人,使买受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现实交付的方式中涉及到一次性交付、分期交付以及运输方式、包装方式等问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 合同订立 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 合同生效 之时即为交付。 二、怎么解除分批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 按照《 合同法 》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这些规定表明,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是否影响其他各批 合同的效力 ,取决于是否影响实现目的,如果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说明数批履行之间具有不可分性,一批标的物的不履行影响到其他标的物的履行,其解除效力也及于其他标的物。 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 后, 合同当事人 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
5,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适合的前提条件是不是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
现房屋买卖中甲方与乙方签订卖房合同,总价二十四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给付甲方定购金一万元。首付款十四万元含定购金约定于开发商交钥匙时给付甲方,余款十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给付甲方。现开发商已交钥匙乙方首付款至今仍未交于甲方,由于甲方是其夫妻一方擅自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事宜经法院一审判定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现乙方要求甲方按定金法则双倍返还同时要求甲方给付房屋增值之差价款四万元,甲方在法庭上不承认定金一说认为是房屋预付款,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双方没达协议现乙方并没有占有该房屋,请问律师该条款是否适用。《合同法》中提存标的物是合同之债的履行过程中,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在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然应负担受领迟延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处于债务拘束之下,殊非公平。为解决此一问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提存制度,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时抛弃标的物而免除债务。但此种规定未免不利于经济发展,于是后来设立了提存制度,即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从而免除债务。现代各国民法,一般都将提存规定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我国《合同法》把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6,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时如何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这些规定表明,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是否影响其他各批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影响实现目的,如果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说明数批履行之间具有不可分性,一批标的物的不履行影响到其他标的物的履行,其解除效力也及于其他标的物。①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卖给乙方10吨大米用于零售,分3批交货,第2批大米不符合质量,乙方可单就第2批解除。)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卖给乙方10吨煤,用于冬季取暖,分3批交货,第2批煤不符合质量,致使第3批交付后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乙方可就第2批和第3批解除。第1批不解除)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向乙方定制100套餐厅特殊桌椅,分3批发货,第1批符合要求;第2批不符合要求;第3批是否符合要求尚不知。因3批货是组合使用的,乙方可以就3批全部解除。)
7,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用大白话讲就是,我要先履行合同(发货或者付款)但是我发现你这人我信不过,于是我很不安,于是我不掏钱了
8,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扩展资料合同是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的根据。我国民法里规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约定就是该原则的体现。然而,实际中的民事行为往往是复杂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很难将所有事项都做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规则还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9,关于合同法的几道问题
希望你能满意!多项选择题:1、上海某甲公司向广州某乙公司合同订购一套大型成套设备。双方约定,乙公司分三批向甲公司支付,每批货物在甲公司验收后向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在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甲公司发现这批货物与第一批货物不能配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就第一批、第三批货物解除合同 B:甲公司不能解除第一批货物合同,因为该批货物甲已验收,并支付货款 C:甲公司可以解除第二批货物的合同 D: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批货款,甲公司有权拒绝 【答案】:BCD【依据】:《合同法》第166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所以甲可以解除第二批]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2、甲公司于7月2号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公司10辆轿车,甲公司要求乙公司15天内答复。甲公司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公司。7月3日,甲公司又给乙公司去信,这十辆汽车甲公司另有他用,不能出售,请乙公司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乙公司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公司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经被撤销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BC【依据】:《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附期限,甲所以不能撤销要约,7月10日承诺到达甲方,合同成立。3、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时生效 B: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C: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D:约定了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 【答案】:BC【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4、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 【答案】:AC【依据】: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所以是A这个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民间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甲把钱借给乙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此时,乙方有按时返回甲钱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而甲无需向乙履行任何义务,所以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本题为甲]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本题为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注这类合同的成立生效点。5、甲想购买一批铁矿石,委托乙提供媒介服务。在乙的撮合下,甲和丙顺利的签订了铁矿石买卖合同。甲、丙双方对乙的工作非常满意,但在乙的报酬和费用支出由谁承担问题上产生了异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报酬应由甲和丙负担 B:报酬应由甲自己负担 C:居间费用应由甲和丙均担 D:居间费用应由乙负担 【答案】:AD【依据】:乙为甲丙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注报酬与费用的区别]《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本题中为甲和丙]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本题中为乙]负担。”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种突发心脏病身亡 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 D:乙免费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答案】:BC【依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AD仍需要赔偿。单项选择题:1、商品价目表是下列何种性质的行为()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答案】:A【依据】: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甲乙是同班同学,甲给乙3000元钱,委托其代买一台电脑。在商场3000元被小偷偷走,则3000元的损失应由谁负担?() A:甲 B:乙 C:甲、乙平均分担 D:乙承担大部分 【答案】:A3、下列有关借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借用合同是有偿合同 B:借用合同是诺成合同 C:借用合同是双务合同 D: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答案】:D【依据】: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特征: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的一种合同。 2、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标的物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完毕后借用人要返还原物。 3、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 4、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出借人必须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 除第二道题的答案选A外,楼下的答案都是正确的。不可否认,根据《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不可否认人,本题目中,甲7月2日发给乙公司的邀约确实附有期限,一般情形下是不能撤销的。但此种理由显然没有考虑到要约撤销的问题。 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本题中,甲公司于7月3号向乙公司发出了要约撤销的去信,并于7月6日到达乙公司,而乙公司的承诺是在7月7日回信,7月10日达到的。根据合同第16条的规定,我国的要约采取到达生效主义,故此时撤销要约的行为已经发生,原先的要约已经被撤销。而乙公司承诺即使要生效,其生效的时间也应当为7月10日,比较之下,甲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早于乙公司承诺到达的时间,故甲公司的要约已经被自己撤销。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要约已经被撤销,答案应当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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