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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36条在承包合同中实用吗

适用。承包合同也是合同,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签定承包合同。

合同法第36条在承包合同中实用吗

2,合同法中没有承包合同的内容哪部法律讲到了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一种。另有《农村土地承包法》。
有呀。从合同法第269条至287条
首先要看你这部分土地是什么地,如果是村里分给个人的口粮地,根据现在的土地承包法,农户可以进行土地流转,就是说可以转包,但是如果这部分土地不是你的口粮地,而是你承包的村里的机动地,那么就要遵守合同的规定,不能转包

合同法中没有承包合同的内容哪部法律讲到了承包合同

3,承包合同与赔偿

如有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没有约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如果你们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对方要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规定赔偿;2、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3、协商不成的可诉讼或仲裁解决,你可以主张要求对方赔偿以下损失:(1)你前期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入、池塘中未成熟的仔鱼提前捕捞造成的损失,以及原料储备等方面的损失;(2)按照可得利益的损失(即现在你一年承包经营收入为基础),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4年,赔偿4年的经营收入。
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单位因单位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承包合同与赔偿

4,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有一点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当然,有损失的还是需要赔偿的)。在具体的事务完成之后,支付的是报酬。【注意,建筑工程合同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而承包合同并没用法律上确定的概念,他应该包含着承揽合同,范围更大一些。什么土地承包经营了,什么酒店承包经营了,当然,还有建筑工程承包这样的承揽性质的。总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而承揽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参见《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了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等工作。承包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它的范围应当比承揽要广,通常它涉及的是一个经营方面的问题,例如土地的承包、酒店(或公司)的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等。而承揽仅仅是一个事务的承接,例如加工一个工具、订做一个广告牌、修理一个机器设备等等。在法律性质方面,最大的区别应该是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是不能够交由第三人去完成的,而承包除了特定的工程建筑方面,如果没有合同上的特别约定,就没有此类法定限制。
现实问题小周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靠帮助小区里居民修理电器为生。有人告诉小周,其帮助居民修理电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是与居民订立了承揽合同,小周想知道究竟什么是承揽合同呢?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5,劳务承包合同怎么写

劳务承包分包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县)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_______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2.2以()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工_____元/工日;结构木工______元/工日;装修木工_____元/工日;钢筋工_____元/工日; 砼工_____元/工日;油工_______元/工日;抹灰工_____元/工日;架子工_____元/工日; 水暖工_____元/工日;电工______元/工日;壮工_____元/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_____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_____元/平方米;地下结构:_____元/平方米;初装修:_____元/平方米;水电: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_______元/平方米;屋面防水:_______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面:_______元/平方米;水泥砂浆:_______元/平方米; 内墙普通抹灰: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__________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包合同怎么编写与怎么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承包合同应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进行编写,签署。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联系方式: 居民身份证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联系方式: 居民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 ,进行经营的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 1、乙方承包甲方的经营资产为: 。 2、以上经营资产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承包经营权。 二、承包期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风险金、管理费 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风险金人民币 元。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承包风险金由甲方全额归还乙方。 乙方应当在承包期内的每月一日(或每季度的第一天)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元。 四、承包收益分配 承包期内,乙方在向甲方交纳全部管理费后,盈亏自负。 五、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约定时间收取乙方的管理费; 2、监督乙方经营使用甲方资产的情况; 3、保证资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向乙方提供承包经营的宽松环境; 4、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品牌、商标; 5、承担房租、工商管理费、税费、承包资产维修、更新费用; 6、承担本合同生效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7、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乙方承包的资产,不得充许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8、不得随意中止、终止、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享有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 2、定期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3、合法从事承包经营; 4、承担承包经营中产生的员工工资、水电费、与承包经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除前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之外的所有费用; 5、在承包期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承包资产,不得充许第三人参与承包经营; 6、合理使用甲方资产,保护甲方资产不受损害; 7、制定具体制度,施行合理措施,保证承包经营安全; 8、合理合法使用甲方品牌、商标; 9、不得随意中止、终止、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甲方可以从乙方承包风险金中优先扣除,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补足承包风险金;如果造成对方重大损失,则按照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七、合同解除、续展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 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八、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甲方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合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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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分合同法十五章承揽合同内容

《合同法》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举手之劳,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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