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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宪法 民法 行政复议法 安全法 刑法 交通法
互联网法律法规

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2,列举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法规

你好, 法律来源于生活实践,又用于指导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太多了,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几乎都牵涉到。比如: 结婚:《婚姻法》, 生育:《计划生育法》; 参军:《兵役法》; 上学:《义务教育法》; 工作:《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继承家产:《继承法》等等。

列举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法规

3,写岀你所知道的法律法规名称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物权法,破产法,公司法,税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法。
同问。。。

写岀你所知道的法律法规名称

4,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产权证如房产确属你所有,你的债权人可起诉法院,让法院执行,你的债权人凭法院执行文书到房产局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不能
没有房产证就是不能转让,不能用来抵消债务,法院是不会给予执行的!
没有产权证是不可以买卖的。 房产交易必须要登记过户才有效,而你没有产权证也就不能登记过户了。

5,关于法律法规

违法哦!涉及故意毁坏财物,至少应该赔偿损失,数额较大还可能犯罪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维持秩序和解决纠纷。说到这里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不单是一套行为规则,它也是明确责任和力促社会正义的手段。 法律也被定义为上级对下级的命令,税法很符合这种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也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方法。法律为社会带来了变化,社会又促成了法律的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既是变化的工具又是变化的结果。 法律有多种分类方式。有时候法律被称做实体的或程序的。实体法规定了权利,程序法则确立保护权利并使其生效的程序。 法律也常常被分为公法或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影响公众的法律,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私法处理有组织社会中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侵权和财产。任一个还可往下继续细分

6,应知的法律法规

《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地方性会计法规等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维持秩序和解决纠纷。说到这里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不单是一套行为规则,它也是明确责任和力促社会正义的手段。 法律也被定义为上级对下级的命令,税法很符合这种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也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方法。法律为社会带来了变化,社会又促成了法律的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既是变化的工具又是变化的结果。 法律有多种分类方式。有时候法律被称做实体的或程序的。实体法规定了权利,程序法则确立保护权利并使其生效的程序。 法律也常常被分为公法或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影响公众的法律,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私法处理有组织社会中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侵权和财产。任一个还可往下继续细分

7,摘录5条跟自己有关的法律条文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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