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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你好,我是问法网的律师.根据法理的角度,法律适用是适用现在的法律.也就是你要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法律
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如果你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的,可以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2,97年进工厂工作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要缴纳养老保险吗

是的必须强制购买社保养老保险,但不是的从97年开始强制,而是从2008年开始强制单位帮员工购买。
必须要交的
工作的十年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十年,和是否缴纳社保,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无关的,只要是确认是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可视作为工作的年限。

97年进工厂工作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要缴纳养老保险吗

3,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

首先是无效的原因,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然后是赔偿责任的确定,第一是依据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二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

4,劳动合同法第97条该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是应该要分段计算

好可惜啊,现在才看到这个问题。答案是:公司的做法不影响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因你的劳动合同本来就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解除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这种施行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也是2008年1月1日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没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话之前就没有补偿了。公司的做法是多此一举。另,经济补偿只有960*3*1=2880元。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祝福你幸福,这个问题我不会啊

5,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包括
是国家法定节日吗?当然可以。不是就别想了,是吧?不正常的法律怎么会有规定呢?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了。
你实际领取的工资应当扣除
双倍是指一共双倍,也就是说除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外,他们还需要再支付您一倍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第82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的次月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如果之前已经支付工资了,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5月-12月)。
所谓双倍是指,在原来的工资的基础上再支付一倍的工资 所以如果已经支付你工资了,就要再支付一倍就可以了
可以的,需要劳动仲裁

6,97年开始工作至今2007年工作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不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担心,用工的法律风险在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建立,不管签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办理是违法的。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也是违法的。 3、等到你什么时候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你再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充办理所有社会保险。 4、如果单位不予支付,申请劳动仲裁,百分之百胜诉,但现在不用着急。 5、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作为你合法辞职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比用批准,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请问劳办发1997 88号全文内容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江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Rosa(2009-3-10)注:关于离退休人员的聘用问题是否适用劳动法的问题的最高效力的文件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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