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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协议在什么情况下视为无效烦请说具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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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在什么情况下视为无效烦请说具体一些

2,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劳动法律网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2年部分无效;约定补偿金标准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30%的,该约定可以变更为30%;约定在职期间发放的,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为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在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发放。过高的违约金标准,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可以也应该请求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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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条件

1. 周期是30天,协议中有,期限为2年,不得超过2年。2. 3.均为流氓条款,你按“超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支付日期30日后仍未支付该补偿金的,终止本协议。”执行就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根据法律规定,禁业限制不生效。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条件

4,辞职时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非常急谢谢

签的话,最长期限是两年,而且单位在这两年时间里需按月想你支付补偿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一般在你现在工资的60%-80%左右。如果没有补偿的话,竞业限制协议就是无效的。
首先,应该明确,该条款无效;其次,《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组成部分,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制;再次,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培训费及竞业禁止约定之外,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培训费及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必须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就你所述条款,约定员工不得离职,即剥夺了员工的“法定辞职权”,而没有附加任何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条件,就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最后,关于辞职权《劳动法》是有明文规定的。《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的辞职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该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其他违约金条款一律无效。

5,劳动局说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有法律依据吗

是竞业限制协议里没约定补偿金,还是约定了没付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有的

6,竞业限制协议还有效吗

竞业限制相关的立法本意系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应向该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适用要具备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同时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3)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协议有效。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禁止协议,它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性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为保护企业技术机密,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从竞业禁止的对象上看,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的五类关键岗位员工:第一,高层管理者;第二,技术研发人员;第三,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第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第五,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7,问一个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

如果在约定年限之内,构成违反协议。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那么劳动者有权不履行义务。
很简单,就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行业,包括就违反,不包括就不违反。另外,要看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如果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那么所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您好: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若如你所说,房地产公司与医疗公司并没有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则不算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这个问题有意思,实务工作中应该很少遇到。从问题看,这个公司应该是集团公司了,如果劳动合同上能清晰地反映出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集团公司的医疗行业,且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将房地产书面明确为竞业限制对象,我认为劳动者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从事的工作是医疗行业,或者竞业限制明确劳动者的限制范围为集团公司属下全部行业,那么应该认为劳动者违反了协议。
约定无效,但是同类产商也认同不录用a公司离职圆工也没他法,录用了a公司也不能说其违法。 参考现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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