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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经济法的案例

本案中戊有权起诉甲;因为甲已全部转让了公司股权,不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 那么法院应加全体股东为原告,最后获得赔偿的受益人为全体股东; 假如只是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与上面的诉讼有同其他股东无关的区别。
证据

关于经济法的案例

2,经济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1)五个。①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②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妹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③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④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⑤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2)法律行为有:王明向舅舅张某借入1.5万元;法律事件有:①王明遇车祸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陈红不满15岁的妹妹借入5000元;③王明姐姐王丽向张某保证若弟弟无法还钱则由她还;④王明向李刚妻子俞芳讨还借款。 3)不成立。赌博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一种违法行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刚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所以法律关系不成立。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不成立;原因:虽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都存在,但是没有打借条,没有合法的权利义务约定。5)其中,李刚与王明之间的这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因为李刚已经由于意外事故逝世。6)变更了。7)陈红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某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8)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则李刚之妻可以拒还。

经济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3,经济法的案例

依我国的规定,本案中包括了实物出资、现金出资及劳务出资,其中A、B的出资属的有效出资,C的出资无效,因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所以C的出资是无效的。
c为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公司要求出资后所有权发生转移,由股东转移给公司,而劳务应为人身关系的属性,不可能发生转移,因此法律禁止有限公司股东以劳务出资。与合伙企业不同。
两种出资形式,一种是货币,一种是非货币.A/B的出资有效,C的出资无效

经济法的案例

4,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是什么

甲公司和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装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面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面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解题过程与步骤: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械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贷。

5,经济法案例分析急求答案谢谢了

1.有效。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法人,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内部规定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生效。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4.不能。抵押合同中规定直接转移所有权的条款无效。 5.先主张80万元的机器毁损补偿金;剩余的170万元由B、C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是连带保证,不分先后。 6.可以。抵押物灭失的,由该物的赔偿金作为替代。 --------------------------- 征税范围:工资薪金12000,股息300(我国对于股票转让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A国的3000元,彩票5600,私活10000元。 A国3000元应征税325元,减去完税凭证200元,还应缴纳125元;其他的累加后应纳为5600元 总计5725元。

6,经济法中的案例解答希望能尽快得到答复谢谢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 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分)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丁有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已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 (3)丁有权行使代位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4)甲可以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这题是我从CPA网站载过来的。童鞋,在考试是哟? 加油吧。

8,经济法案例分析

从本案来看,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首先劳动合同约定工期为5年,但王晶仅工作了一年就辞职了;其次,对于公司的损失,由王晶赔偿。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王晶现受聘的公司如果是明知其与原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仍聘用的,也应承担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案例分析题 1、案情:海天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中型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多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1998年4月,海天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请指出海天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2、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问:(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 第一题:公司减资需特别决议为之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未在决议后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债务清偿或担保后才可以登记。第二题:1.个人认为应当,因为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其权力,这种行为因视为是公司的行为,如果因此损害到股东的利益,公司作为法人,可以成为被告。2.应该支持,公司减资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因为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而此处64%不足66.6%,因此此处决议无效。

9,经济法案例分析

(1)可以形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2)不可行。①出资方式:只有普通合伙人允许劳务出资,且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②利润分配 :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显然也不符合合伙人的权利。(3)可行。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不可行。B为公务员,不想辞职,要求不公开姓名。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可行。首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其次,合伙协议要求载明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承认隐名合伙,公务员参与隐名投资、采取隐名合伙的形式从事营利性活动是非法的。所以B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案例分析题 1、案情:海天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中型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多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1998年4月,海天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请指出海天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2、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问:(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 第一题:公司减资需特别决议为之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未在决议后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债务清偿或担保后才可以登记。第二题:1.个人认为应当,因为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其权力,这种行为因视为是公司的行为,如果因此损害到股东的利益,公司作为法人,可以成为被告。2.应该支持,公司减资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因为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而此处64%不足66.6%,因此此处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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