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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论文 急

概念,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保全,终止,违约责任

合同法论文 急

2,合同法论文题目

建议你可以例举一些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然后根据显然的信息不对称,分析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优势方,最关键的主要内容应该根据合同法分析一下“霸王条款”是否属于有效条款。 建议题目《论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有效性》,“规范”如果是动词,那么恐怕不是属于我们一般的个人可以实施的行为。霸王条款,一般是交易双方中的优势方强加给对方的,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有效?是可变更合同?还是属于可撤销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这样可以写不少内容。格式合同里面应该有专用条款,效力高于通用条款,这里面还是有可能会出现霸王条款。

合同法论文题目

3,合同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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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题目

4,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3、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8、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相关 文章 : ★ 硕士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 法学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 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 ★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 法学多方向的毕业论文选题与题目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 202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5,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论文

题目自拟,提纲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的由来、演变以及现今的状况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条款及意义(有什么功用?) 三、就自己感兴趣(或者有不同见解)的条款做较为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四、可以谈谈自己对当前劳动合同法的意见,比如那些做的好?哪些还不够?进而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主干就是这样吧,枝节自己扩展,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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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合同法的题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向俱乐部要求承担换货、退货等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这道题两个答案,ad, d没有问题,相对人明知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a选项只能理解为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乙)主张权利,代位行使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乙尚未向甲支付该画的价款,甲也怠于向乙行使该权利)。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行使撤销权最为有利,如果无法行使撤销权(即乙对甲的债权不知情)则只能行使代位权了。不知符合题意要求否?

7,关于 合同法 的论文

你好,关于合同法有很多可写的,如合同的成立、合同担保制度、违约救济、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合同撤销制度等…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网站中输入上述任一字样,参考文章很多。如果你们学校的网络支持,论文是可以免费下载的。
以下笔者将对这两种观点分别予以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辨析-物业管理合同与相似民法制度[8] (一)、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 先看委托合同。按《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该章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明确委托合同的特征。 1、合同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定,此两方当事人为委托合同的主体。 2、受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3、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有有偿、无偿之分。 5、受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6、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9] 对应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和特征,不难看出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一般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反观物业管理关系中的管理服务,其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都能够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而言,如果每一个业主都事必亲躬,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无法维持。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事项与被委托事务存有明显差别。 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约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 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最终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履行还要接受城建、市容、及居委会等相关机关的监督。俯常碘端鄢得碉全冬户 5、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限上有较大差异,被委托人处理的事务往往比较单一,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的期间较短,就可能因物业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应,采取不恰当的方式从事物业管理,从而不利于物业管理设施的长期保养。此外,出于物业管理关系的特殊性,物业管理一方当事人不得象委托合同当事人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两种合同采用的报酬支付方式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巨大的差别。 7、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物业管理人一般皆需要获得一定的资格认定证书方可以成为物业管理合同的招标对象。 8、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一般皆为有偿合同。 从以上的诸多方面,可以明显看出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存有若干重大差异,物业管理合同远非委托合同之一种,现在实践和理论中以委托合同为物业管理合同定性的做法曲解了物业管理合同的本质特征,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对于实践中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贻害不浅。 (二)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10]代理为一项民法上扩张和补充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重要制度。在代理的分类中,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即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实践中有些人认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的委托合同,也有人认为物业管理合同为代理权设定行为之一种,并得出物业管理行为为代理行为的结论,这其实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误解,以下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和物业管理行为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予以澄清。 首先,一般情形下,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和基础[11],在上文中,笔者已经用足够的篇幅表明了物业管理合同不是一种委托合同,退一步说,即便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相关的委托条款,但其一,此不能作为对整个合同定性的依据,其二,理论通说皆认委托合同并不必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方才发生。因此物业管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行为自当不同。 其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都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解释物业管理活动。 再次,民法理论皆认代理人获得相应的报酬系基于委托合同,而代理行为非为营利性行为,这一点与物业管理制度的目的有着重大冲突,而且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信誉为前提的,否则,相对人就不能安全地进行交易。何况代理的最终效果只能是提高被代理人的信誉。现代社会,物业管理向规范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如果将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活动,最终效果就应该只是提高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信誉,在这种代理结果之下,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有动力来下大力气从事这些活动,显然,代理的这种效果不符合物业管理的实际。[12] 最后,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后,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是以自己的独立意志为前提的,在具体事项的 管理操作中并不需要依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行事,这一点也与代理存在重大差异。 参考资料:www.daxuex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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