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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

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内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一月一日以后违反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按其约定支付违约金。除非以前约定的是无效条款。

求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

2,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你好,我是问法网的律师.根据法理的角度,法律适用是适用现在的法律.也就是你要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法律
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如果你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的,可以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3,劳动合同法第97条问题

原劳动协定是否是合同的一部分,这要看合同里是否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就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不应该赔偿
服务协定是否是因为公司为你提供了培训所以才签署的?如果是的话,继续有效,你应该按照服务协定履行义务,如果未履行公司可按协定要求你赔偿.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问题

4,劳动合同法附则第九十七条如何解释

由于《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又规定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法不朔及既往原则,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法约束此前发生的行为,故做出了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以你提到的情况为例:劳动者在08年合同到期,并且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时,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08年度起至劳动合同到终止之日止期间的经济补偿即可。 但由于该职工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侵害了该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不容的。
你好!肯定不合法 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5,合同法第97 条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者没有冲突,第98条“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是第97条“要求赔偿损失”的一个参考依据,解除仅是终止的一种方式,98条是97条的补充和完善。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97条中的赔偿损失,“依然是因违约而发生的损害的赔偿”。在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都将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定为损害赔偿的预定的背景下,第97条隐含了这样一个结论: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责任仍可适用。第97条的“合同解除”属于终止的一种情形,“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解除;”第98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到底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学者多数语焉不详,实务中也各行其是。 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甚至认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也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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