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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要看是无效合同,还是无效条款。无效合同至始无效,一切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填平责任;如果是无效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合同其它部分有效,至于那个无效条款的内容,可以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市场上约定俗成的做法去让双方履行,或重新约定。
判令合同无效、双方各自退回所得

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2,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原判决还能执行吗

一、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即无效合同,原合同不能再要求履行或执行。二、如果是二审判决,则执行二审判决,原一审判决不再产生法律效力。
个人认为不可以。1、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仅仅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未要求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法院不会判决变更;2、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内容进行执行,未载明的,不应执行。

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原判决还能执行吗

3,确认合同无效与撒销合同是否同一案由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法定情形不同。
也许是的。

确认合同无效与撒销合同是否同一案由

4,请问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 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纠纷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应就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进行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石家庄劳动律师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当事人应就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进行举证。

6,合同被确认无效是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按本条,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须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合同法》对此无另行规定。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在合同纠纷内,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对另一方合同权利的侵害。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尽管已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因合同在事后被确认为无效而不为法律所认可,但因合同双方在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各方对该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基于其对合同有效的认识以及对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事实自当意识到其预期的合同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故其对合同相对方的请求权即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已经产生,即应及时行使其权利。如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其可直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如当事人未认识到合同是无效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虽然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结果会因合同无效而使该项权利归于无效不能实现,但因处理无效合同的后果即产生依法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定债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亦可得以实现。所以,合同当事人在知悉其预期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即对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届满而不履行约定义务之时,即有权亦应当及时提出权利主张,无论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其对合同对方的请求权亦即其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签订并履行合同,以及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等事实而形成的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即已产生。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财产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对此依法不应认可与支持。据此应当认为,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引自《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
对于该问题,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点来分析: (1) 从适用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诉讼时效的客体应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司私法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于的支配权(物权、人身权)、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及确认权)、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诉讼时效的功能主要为: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查清事实并提高司法效率;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早行使权利,消除权利模糊状态的长期存在,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常流转秩序之功能,对于请求权最为适当。本案中确认合同无效的显然属于确认之诉,确认权是一种形成权,故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来限制。 (2) 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来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或者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只有法院确认了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后,当事人才知道自己权利是否收到侵害。针对基于合同无效后而主张的请求权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 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来看。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本身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也不管当事人何时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都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确认判决,而不能以请求确认之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请求,否则,岂不是使无效合同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4) 从诉讼时效法律功能来看。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规定,其保护的对象是合法民事权利,而无效合同本身具有违法性,不应受到保护。由于无效合同本质上具有违法性,从维护合法秩序的需要出发,当事人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无效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如果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受时效限制,则经过一定的时间以后,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无效确认,违法合同将可能变成合法的合同,违法利益也将可能变成合法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综上笔者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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