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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是对员工有更大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是保护,新法有很多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

解读新的劳动合同法

2,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单位通知劳动者,不再用工的,应该支付劳动者每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下的是半个月工资,但是劳动法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有只能08年开始算起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3,新劳动法辞职规定

1、收取劳动者押金是违法行为,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2、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给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1、收押金就不对。2、辞职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签合同的),试用期的3天。3、你还想干不?想干就忍吧,不想干就告吧。申请劳动仲裁和举报。(押金)4、注意证据的收集。估计你的合同里还有不少的漏洞(对你不利的)呢!不过没事,合同本身可能就违法了。
首先,同意楼上几位大哥的意见,商场是无理由不允许你辞职的.还有他们收押金也违法了. 其次,建议你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投诉,就以他们违规收押金你才辞职为由申请.我估计你与厂家也没有签合同吧,那好,将两家公司一起告!

新劳动法辞职规定

4,急求新劳动法第十四条的具体解释

意思就是保障老员工的利益,若工作满10年之类的,或者是拖着不订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像这些情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是入职日期,这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否则这一年不是没有保障了吗?
意思就是保障老员工的利益,若工作满10年之类的,或者是拖着不订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像这些情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若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续签了,那么合同就解除了。若是无固定期限的,就没有到期一说。
答:入职日期。

5,新劳动法解析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一般只能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除非你能证明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后,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才会继续支持双倍工资。  网上搜索“劳动仲裁申请书”,找个情况接近的,依葫芦画瓢。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社保,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6,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年以上,包括三年。
前者包括,三年以上的话,即使三年零一天也是以上。
一是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明确规定符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等4种情形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强调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是通过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加强了对大龄就业人员等部分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并且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也作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专家表示,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有7项新规定: 一是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 二是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允许用人单位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 三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促进公平竞争,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了竞业限制的规定。 四是为满足用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规定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时,可以裁减人员,并在裁员规模和程序方面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条件。 五是限制了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从而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 六是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是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
根据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本人认为:应当自新劳动合同法生效满一个月起计算。

7,新劳动合同法的要点解读

那我就把话说俗点了。。。就是呢你和别的公司签合同,现在由于新劳动法要签一般都要求签3年主要呢就是说你可以跳槽,但必须呢是有正当理由(自己编也行,但要合理,比如说不适合自己的发展),然后呢最多一个月的交接,然后呢自己就没事了,也没有责任,相当与合同对被雇人相当有利。而公司要想解雇你,嗯,这个他要付合同责任了,如果合同没到期,他要付你4个月相当于你工资的费用(也不是白的,要你以后1年内不能在这个行业干了,如果不要这4个月的工资,还可以再找家同等性质的公司),所以呢我感觉依自己之见把,我就解释解释重点,还是在自己温馨提醒下:如果公司不错,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话就不要跳了等有了2、3年经验后在到别的公司相信你的水平已经提升了更高的境地了,谢谢 呵呵 !!~祝您工作愉快
随着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公布,对《劳动合同法》做出了很好的补充。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析: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培训费的具体构成,本条明确了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样,本条就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了,这里需注意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析: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需受服务期限制?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如果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解析: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即(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也不属于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析:本款规定了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 看看对你有没有帮助了哈 这个是我自己的理解
那我就把话说俗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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