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不得解除的合同,新破产法中如何理解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6 23: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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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破产法中如何理解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因为管理人介入的时候,说明该企业到了破产的边缘。而此时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该合同成功可能是皆大欢喜,如果不成功的话,相对合同人就基于该债权没有优先追偿的权利,所有相对合同人要求濒临破产的企业提供担保是很正常的基于自身债权的一种保护。
2,破产管理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合同:1.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意思是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在买卖双方均没有开始履行合同中固定的内容之前,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解除该合同的。2.法定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定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权一方如想要解除合同是可以解除合同的。3.在具备约定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3,企业破产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效力如何
洛阳李先生来电咨询: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路未 解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的,而并非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是不能够以债务人破产为理由而请求解除合同的。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应以维护破产企业的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为标准。其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代表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应以原合同的价值取向决定合同是否该继续履行。管理人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向相对方支付全额的对价。在选择解除合同时,除了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转变为破产债权外,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赔偿额也应当作为破产债权。 法定的视为解除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如何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您好,《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是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基本处理原则。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 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如何处理由管理人(清算组)决定。合同的相对人对于是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没有决定权,只能被动的接受管理人(清算组)的选择。(2) 所谓未履行是指破产企业未履行,如果破产企业已经履行完毕,仅仅合同相对人未履行的,清算组无权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相对人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由清算组进行清收。(3)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合同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损失赔偿产生争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对于该争议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定,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4) 清算组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清算组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也可以主张权利。被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向清算组主张权利时,不参加破产清算程序,该请求权具有给付内容的,应当获得全额给付。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经济法破产法问题 急啊
选项为:A、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中止,司法查封应当解除,有管理人处置变现后依法分配;C、破产受理后破产企业的资产有管理人接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扣划,依法享有债权的应当申报债权;D、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依法申报,债权人是抵销权行使的唯一主体,破产企业及管理人均无权行使抵销权。B是可以的,为了债权人的利益,破产企业可以继续经营,当然也就可以支付货款。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解释:《破产法》公布前后的职工债权的清偿有何不同?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本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本法公布以前形成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而本法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受偿,职工债权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关联法条:《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第109条: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A违法。《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B违法。因为甲公司无权行使本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C违法,理由同A D违法。抵销权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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