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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劳动法85条

未经过劳动部门处理用下面一条,如果经过劳动部门处理逾期仍然不支付的,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是一回事。合同期满,如果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就不算终止劳动合同,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再一并支付。

请问劳动法85条

2,书上如是说合同法第85条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

债务人转让债务,得债权人同意后,那就是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债权,根本不关新债务人的事,新债务人愿意接受债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当然没有权利主张撤销!!上面的抗辩一般是指在诉讼时效上,如果原债权过了时效,债务人没有主张而转移给新债务人,这样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过这在合同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吧!!

书上如是说合同法第85条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

3,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司法解释

关于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指出:关于“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属于一种类似加处罚款的执行罚措施,对于用人单位逾期不向劳动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的,通过加收一定数额赔偿金的手段,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字面意思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该条款主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劳动报酬(工资、加班费、假日报酬和有酬缺勤报酬)和离职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大多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对其实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列举的任意一种侵权行为时,首先想到的是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梁立营律师解析】: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再适用支付拖欠或克扣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再适用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一接到投诉就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不能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不可以,劳动纠纷必须遵循先裁后诉的原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不得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司法解释

4,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加倍获得赔偿金

首先,你要明确他们为什么要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公司要裁员他们应该要支付你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因为你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司有权开除处理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已成事实,只要向社保机构的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克扣我工资的20%不发放】。(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拖欠工资.不签定劳动合同.
1、已成事实,只要向社保机构的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克扣我工资的20%不发放】。(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拒绝给我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在接到劳动仲裁书后不按时执行的,你可以持劳动仲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令,强制执行。
你申请仲裁的时候就可以直接要求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了。

5,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
第五十五条是对撤销权消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本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各国的立法往往都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民法通则虽然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对撤销的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在借鉴国外的规定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可撤销合同的行使期限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于何时起算该期限,本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本条第二项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两种方式放弃撤销权:第一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面的方法明确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第二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放弃其具有的撤销权时,并不一定要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来放弃该撤销权,如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自动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向对方要求合同中规定的债权。还比如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违约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都是对撤销权放弃的行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放弃了按法律应当享有的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6,谁能给我通俗的翻译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和劳动法第九

谁能给我通俗的翻译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和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内容,用普通话详细的说明一下叶赫那拉闻多解答;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原文;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本条共有4项,只有要其中一项可按规定处理。2、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由劳动行政部门”,是指劳动监察部门,非指劳动仲裁;3、“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每个城市都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它是按每年公布的为准。如从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六项社保待遇将联动上调。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260元调整为1400元,增加140元,增幅为11.1%。那么,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开工资低于月1400元时,就违反了本规定。4、“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是指劳动监察部门做出决定后“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例如,2013年劳动者工作于北京市,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劳动者设诉后,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10日内按每月补付400元,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要向劳动者支付补付400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5、此条包括4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原文;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本条是指劳动者在未与其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招用劳动者;2、本条是指劳动者在未与其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招用劳动者,还要具备所招用劳动者给其它用人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3、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招用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追偿,是指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法可以向劳动者追偿。5、劳动者构成本条规定的情形,一般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其它给原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85条解释:符合1234点要求的,劳动仲裁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支付员工相关费用。具体:1、如约定一个月2000,但是只开1500,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会判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你每个月2000元。2、如本地平均工资800,用人单位和你约定一个月700,则按每月800支付你工资,未支付的部门用人单位必须补足;3、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需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费;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47条;第91条解释:甲单位录取员工时,如该员工与乙单位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旷工等原因未在岗。乙单位有权利追究该员工的经济责任,并且甲单位因违法录用乙员工,同样可以被乙单位追究经济责任。如果对你有帮助,请采纳。
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如该员工与乙单位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旷工等原因未在岗,用人单位和你约定一个月700,则按每月800支付你工资,支付加班费;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符合1234点要求的,劳动仲裁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支付员工相关费用。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但是只开1500,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会判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你每个月2000元。 2、如本地平均工资800; 第91条解释:甲单位录取员工时,需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47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合同法第82838590条是什么意思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债权人的变化不影响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以保证债务人不会因为权利的转让致使应当行使的权利无法行使。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时,应当将权利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发生效力,受让人就已转让的权利相应的取得原债权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履行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行使。这里的抗辩权,是指针对请求权的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就在于通过行使抗辩而是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有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性的抗辩权。一时性抗辩权,是暂时的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永久的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债券从未发生的抗辩、债券无效的抗辩等。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本条规定了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当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销权。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知识发生债权人的变更,而不设计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改变,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合同权利。债务人在原债权人转让其权利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通过抵销,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确保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抵销,就是二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是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本法第99条对抵销进行了规定。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除了具备本法第105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债权转让发生效力,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即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也就是说该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让义务时,新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此为债务承担的效力之一。 债务承担已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与承担人,故承担人可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事由对抗合同债权人,例如债务具有无效原因,承担人可向合同债权人主张无效。但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享有。另外,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因而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时的原因事由对抗合同债权人。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本条即为此种情形。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将原先存在的其他法人吸收而成为自己的一部分,被吸收的法人解散,该法人资格消灭。合并后的法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资格地位,被吸收的法人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合并,即两个或这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合并各方解散,法人资格消灭,合并的各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的法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分立包括法人分立和分解。法人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法人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原法人不因分出而终止。法人分解又称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几个法人,原法人解体。不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均会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并通过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即为有效。此为公法上的事务,与他人的意思无关,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或者公告。以公告通知时,应当保证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债权债务的移转即发生效力。合并后的企业即成为原企业债权债务关心的新的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企业法人分立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和企业合并大致一样。为了保护合同中债权人的利益和分立后各法人的利益,本条确定了各法人的承受原则,即由分立的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没有违反本法规定。(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足十二个月之内的任何一个时日,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决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等),则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至不足十二个月之内的任何一个时日的期间内,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在十二个月内(自用工之日起至第十二个月),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且要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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