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有哪些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有哪些

2,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两种情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 (1)居间人弄虚作假 居间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此时,居间合同无效。此时,居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②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居间人违反保密义务 如果委托人提出,居间人不得将委托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这个要求应当明确纳入合同的内容中。这种情况下,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同时,居间人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者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 如果居间人违反了保密义务,从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害的,居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以下为七种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4,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情况是无效的

房屋买卖中的一方欺诈另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情况下、用胁迫的手段威胁对方、房屋出租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房屋出租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这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中的一方欺诈另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里的欺诈一般指的是一方在房屋权属等重要信息上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另一方产生了错误认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指所有有关房屋的信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的是没满10岁的儿童以及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此类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签订才算有效,他们本身不能独立签订。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指年满10岁但是不满18对的未成年人,还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自己签订合同,但是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就是无效的。他们只能进行和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相符的民事活动。用胁迫的手段威胁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体就是一方用损害对方财产、肉体或者精神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然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此相同的还有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者利用对方又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租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承租人有对住房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如果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应该在出手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不过,如果出租人只是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或者同等条件下将房屋卖给了承租人之外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签订的合同属于有争议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房屋出售者应该对房屋有绝对的所有权,否则就很有可能产生争议。如果房屋出售者对房屋没有绝对的所有权,那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房屋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那么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之前不能出售,否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举个例子,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

5,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

归纳起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主要有以下七种: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很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不得非法转让,否则合同无效。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事由”的内容,买房的时候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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