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人与老板如何签订用工报酬合同

你说的是劳动协议书吧,什么叫如何签,签名就行了,另外口头协议也受国家还保护的

工人与老板如何签订用工报酬合同

2,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问题请各位帮帮忙

你的合同算正式的合同了,如果甲方承诺试用期后给你多少工资的话,那么他会在合同里注明的,像你的情况的话就是实际工资2500了,如果你的表现差的话,他有可能会少给你算工资的,因为你基本工资是1750,750是考核工资,也就是说那750要经过考核的,考核成绩好的或是合格就可以领到750,如果不达标还可能会减你的考核工资,至于试用期后的工资那就要看你的表现和工作能力了,因为你们之前没有谈好试用期后的工资,所以你一定要表现的很好,那么还要看甲方的印象,如果甲方大方点的话可能给你多加几百块,如果你没什么表现的话,那么就别指望加工资了,如果之前你们谈好了的话,那么就会在合同里说明的,那试用期过后就一定会给你加到那个数的!如果没加到你可以和他理论要求加的!
看你的合同的第一项,就是说你转正后的工资就是2500,但是你实际是拿不到2500的,有750的是考核工资,也就是和你平时考核的分数挂钩的。2条款说的是你试用期的工资也是2500,但是可以全部拿到,也就是说老板没有把你的试用期的工资减低。可能你的试用期很短的原因吧。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你所签的就是劳动合同啊,如果将来按照此合同给你发工资,你也是没有办法的。你签订的合同有试用期的字样么?如果没有你最好和老板沟通,省的将来麻烦。
第1小项的2500元是转正后的工资。其中,750元的考核工资是根据你的表现而发放,如何发放应该有具体定义。第2小项的2500元是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80%发放。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问题请各位帮帮忙

3,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问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存在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合法。

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问题

4,劳动合同问题

用人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有效,合同中没有涉及的社会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你有权力要求用人单位给你补发。每月扣发500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月扣发500元的25%的赔偿金。
这张合同在法律上是可以起到效果的,当然公司如果在合同书上没有福利什么的这些你也可以起诉该公司,但是起诉是有个期限的 过了就卟好了 没有用 ,,还有得记住,不管是朋友亲人什么都好 只要你是为该公司服务的就得签合同 就得看清楚合同是否合法之后才可以签名 名字可不是随便签德~~~
每个月要扣500元钱,合同到期(5年)一次性给,这个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抵押,滞留员工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合同中关于工资的规定如果在实践中如是履行了,而仅仅其他待遇方面做了变化,也算履行合同,因为待遇方面的条款并非必备条款。 打官司的话关键还是证据,如果能证明自己当时被欺诈,可以像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合同无效
申请劳动仲裁来解除该合同.
新劳动法: http://www.laodonghetong.org/488a.html 看看新劳动法,这属于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怎样签订

合同格式没关系,只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署。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一些标准化的要式合同,其他合同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签订就行,没什么固定格式。合同一般是一式两份,你跟厂里签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有效
敢问老师是哪里人?不同的地方合同书不一样的 如果是重庆的话 可以参考资料: http://www.95089.com/xinwenneirong!_1582!3!index.html 因为太多了 这里写出太乱了 如果是其它地方可以在百度里面搜索 劳动合同 出来下面有全国各地劳动合同书范本了 希望能帮到你
当然是每人一份,你没合同到你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就没有依据,单位的权益受到伤害时你就得按合同赔偿,你明白了吧,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签订合同之前你可以参考有关的合同范文。有些是必备条款有些是选择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约定条款为选择条款,可有可无) 你和厂家应当各有一份书面合同的。应该可以要求厂家给你一份合同。避免厂家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6,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应该怎样约定

要想对工资的约定合法,必须了解法律对于工资的相关规定。工资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工资收入”的约定,一般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根据《意见》第53条规定,(1)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及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等。员工知道了这条规定,在双方约定工资条款时,若用人单位将车贴、误餐补助等福利费用纳入工资总额,显然违法,员工可予以纠正,若用人单位在工资条款中没写明奖金,那么员工最好要求在工资条款中写明奖金的分配方式,以免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工资应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满时结算。,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工资。就是说,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单;开具退工单后,一次性全部付清员工应得的工资。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在退工时有其他未处理完的经济纠纷或应予赔偿等事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企业不得克扣应付的工资。
合同中要如实约定工资标准,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如何设计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

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工资条款撰写方法是可以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将最低工资,各种津贴补助以及加班费都写情况。一、如果双方之间要求更改一些必要的条款,应当与劳动者本人进行协商沟通,如果双方同意了才可以。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在实务中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情况下,如果按同工同酬处理,仲裁部门或法院会认为约定不明是用人单位造成的(一般也确实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因为工资会尽量按照较高标准计算。还有某些地方规定作出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使没有上述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一个明确的金额,劳动关系又已存续一段时间,已发放过工资,则实务中一般会将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休假期间工资的基数。而实际工资发放单位是有举证责任的,因为单位有义务保存工资支付凭证。2、工资支付周期与时间。支付周期可以是日薪制、周薪制、月薪制或年薪制。实践中,月薪制比较常见。请注意法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也就是说,即使采用年薪制,也必须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工资奖金如何发放可以由双方约定。比方说,年薪12万,可以约定每月支付工资1万,也可以约定每月支付工资五千元,年底支付6万奖金(两种支付方式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存在区别)。另外,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没有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之前支付,则构成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3、加班加点工资、假期工资及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不明确的是加班加点工资工资计算基数。对加班加点的计算基数,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应以当月全额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有的地方则允许当事人约定,如江苏、上海等。对于允许当事人约定的省市,用人单位在设计劳动报酬条款时,最好与劳动者明确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即工资的哪些项目计入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对于假期工资,有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如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有的则需要用人单位规定,如事假期间是否发工资。当然,假期期间需要计发工资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即假期工资包括哪些工资项目,也是一个问题。对此,各地规定不一,对于允许双方约定的地方,用人单位在设计劳动报酬条款时最好将其考虑进去。我们不提倡这样的作法,这种作法始终是不太规范的,容易引发争议。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脱节时,劳动者会主张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项目的基数。根据有关举证规则,用人单位有责任拿出工资发放的有关凭证,如果发放记录表明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工资不一致,仲裁部门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李磊律师】海淀区企业培训中心签约劳动法讲师,2008年至今,多次应邀为企业讲授劳动新法及风险防范,受到学员一致好评;处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担任多家企业专项劳动法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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