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安全契约理论,下列有关配合物的论述不合理的是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4 15:45:23
1,下列有关配合物的论述不合理的是
答案BB不正确,[Cu(NH<sub>3</sub>)<sub>4</sub>]Cl<sub>2</sub>的配位数是4,其余都是正确的,答案选B。
2,何为契约理论
你好!个人理解:这句话不对,应该为合同法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一个分支。社会契约论强调的人们共同约定建立一个国家、社会,制定一个规范大众的体制。而合同法从表面意思理解也是对契约、约定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但合同法只能调整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相比之下,社会契约可以构建法律调整整个社会出现的所有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说合同法是包含于社会契约理论的。
3,契约理论在企业薪酬设计中的运用
因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与CEO构成委托代理关系,CEO的行为有时会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比如追求企业规模最大化或者权利最大化等等,这是股东不愿意看到的,为了使CEO的经营行为和股东及董事会利益一致,设计出来的激励机制便是股票期权等,从而使CEO的报酬严格与公司利润挂钩,而一般员工不存在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问题,支付固定工资就可以保证其完成工作目标。
4,简要分析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念 提问
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开启了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约关系解释社会和国家起源的政治哲学理论,它通过把社会和国家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政治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来源、范围和条件等问题。最重要的是社会契约论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和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霍布斯认为,从自然状态中所建立的国家,是君主专制的国家。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但是,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为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正因为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存在“授权不悔”的原则,因此有明显的缺陷。
5,什么是不完全合同理论
也叫不完全契约理论,,即GHM模型,Grossman-Hart-Moore模型,GHM模型或称所有权-控制权模型,是由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 man&Hart,1986)、哈特和莫尔(Hart&Moore,1990)等共同创立的,因而这一理论又被称为GHM理论或GHM模型,国内学者一般把他们的理论称之为“不完全合约理论” 或不完全契约理论,因为该理论是基于如下分析框架: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是分析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中控制权的配置对激励和对信息获得的影响的最重要分析工具。GHM模型直接承继科斯、威廉姆森等开创的交易费用理论,并对其进行了批判性发展。其中, 1986年的模型主要解决资产一体化问题,1990年的模型发展成为一个资产所有权一般模型。
6,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简介
GHM模型直接承继科斯、威廉姆森等开创的交易费用理论,并对其进行了批判性发展。其中, 1986年的模型主要是解决资产一体化问题,1990年的模型发展成为一个资产所有权模型。虽然傲慢到家但却让人无法拒绝的魅力男人,生活中充满欺骗但却让人无法讨厌的可爱女人!从来没有过的角色冲突演绎了一出喜剧!这部爱情喜剧把以前在任何电视剧中都无法看到的、主人公们身上独一无二充满个性的魅力,通过男女主人公角色冲突的独特视角展现给观众朋友们。 周幼琳〔又译:珠裕玲〕是每次面临危机时都会以撒谎来化险为夷的济州岛观光导游。不管是什么性格的人,她都可以在10秒钟之内把他们变成自己的朋友,她表现出令人惊讶的亲和力,同时也具备五大洋六大洲不管在哪儿住生活方面不会受到影响的语言沟通能力。具备了令人惊讶的随机应变能力和厚脸皮演技的25岁观光导游周幼琳跟财阀二世薛功灿,俩人在偶然的情况中相遇,发生了一系列左冲右突的故事。
7,什么是 不完全契约
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作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之日)能够兑现。契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为作出规定(所以一定意义上契约理论也可理解为解决组织内决策权的配置问题),并规定了参与契约各方基于可确证信息的最终结算方式。在契约被理解为机制或制度的一部分的时候,契约理论可以看作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经典的双边贸易模型中,若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契约中完全规定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和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数额及形式,以及双方违约时的惩罚措施等,则此契约就是完全的。 但未来本质上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将来某种程度上是现在选择的结果,而现在的选择又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这使得现在与将来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种内禀的随机性。因此,从观察者的角度看,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譬如,对某些自然状态下的相应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要么是没有完全指定某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诸如违约赔偿之类,要么是没能完全描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下对应的行为和责任。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法学家们称为“责任”不完全的契约,或者是有“瑕疵”的契约。在法律上一般通过指定缺席规则(default rule)来填补责任上的空缺。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我们称之为“不能充分描述各种可能机会”的不完全契约,这正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不完全契约。从本质上说,当契约所涉及的未来状态足够复杂时,个人在签约时的主观预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ies)就成为契约不完全性的最本质的原因。在上述的双边贸易模型中,如果双方在事后交易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依赖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可能性,比如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技术等,——则双方事先签订的契约就不可能是完全的。最极端的不完全契约就是“无契约”(无交易)。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默契契约(implicit contract)可以看作是一种完全契约。所谓默契契约(Rosen, 1985),就是一个书面的或口头上的甚至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契约,它是自我实施的。....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完全契约而言的。所谓完全契约是最大可能地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契约签定双方的责任与权利,而且双方将来都不需要再对契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而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陷和遗漏,可能不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只作出粗略的或模棱两可的规定。契约不完全产生的根本原因来自三个方面:(1)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由于受信息传递、认知能力、计算能力和人的心理因素等条件的限制,契约双方在复杂多变的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其行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难对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全面的计划安排,签订契约时条款的遗漏将不可避免;(2)第三者无法验证。契约规定的项目中,有一些内容是第三者无法验证的,即这些内容虽然对于契约双方都是清楚并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其他局外人则是无法体验和观察到的,所以在出现纠纷时,第三者(如法院)很难确定哪一方违约并按规定执行处罚等,造成了契约的不完全;(3)信用制度的不完善。由于制度缺陷导致契约双方的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在某一方违约时而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契约的不完全。上述第一、第二个原因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是一般情况下普遍存在的,而信用制度不完善形成的契约不完全是一个相对比较特殊的情况,大多发生在经济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存在于市场信用过程中的契约不完全,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发生契约纠纷的可能性和重新谈判(或缔约)的事后成本,从而使信用市场的交易费用增加;另一方面,契约双方无法通过对契约的最优设计,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以规范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导致契约行为主体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使契约双方面临超常的信用风险,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的运作效率。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契约的不完全,对信用秩序的稳定及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不完善的信用制度及由此产生的不完全契约是导致信用违约风险的充分条件。契约不完全理论认为,要解决契约不完全的问题,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信用制度,通过最优的契约设计,实现剩余控制权的优化分配,才能有效地防止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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