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合同法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是什么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根据合同法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是什么

2,契约自由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 一样吗有什么区别在线等啊

原则内容上相同,但范围上有区别,契约自由原则适用的范围较广,几户在民事领域都有契约自由原则的影子,但合同自由原则仅适用于合同。
你好!没什么本质区别 契约是西方概念 合同是咱们弄出来的 一样 何况咱们的民法 基本也是仿外国的打字不易,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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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论述主要有哪几条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4条中,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缔约的自由 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非违约方在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的自由

我国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论述主要有哪几条

4,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是什么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就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

5,什么是契约自由人

契约自由人就是签订契约的自由人 自由人是不受限制的人 排除受限制的人剩下的就是自由人 哈哈哈-------小草不沾花语录!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6,契约自由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是什么

一、契约自由含义 1.法律难以评价纯粹内心的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载体表现出来,即有一定形式,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所以在任何社会,合同形式都不可或缺。”现在许多国家对合同形式采取了以不要式主义为原则,以要式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契约形式的选择自由。缔约当事人对契约的形式可以协商一致决定,法律不得强制当事人采用固定的契约形式。由此推之,法律上要实现这一目的,得规定两方面的内容:契约以不要式为原则,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契约形式受法律保护。原因在于,既然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核心,契约自合意达成即成立,故强加形式于契约之上就是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契约的意思自由和形式自由构筑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原则。所谓契约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的载体,如对话、书面以及行为(这是否意味着对默示合同的承认呢,求教于方家。默示合同分两种:法定和实施推断默示合同,后者如乘客登上公共汽车的形为;问题是行为可以构成合同的形式吗)等,(插入一个小问题的讨论:交付、登记、批准是否应当视为合同的形式?有人认为是合同的形式,有人认为不是。合同形式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意思的载体,而交付能否承载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呢,有待商榷。另外,合同内容体现双方的 “合意”,而登记则是政府的干预,体现政府的意志。我国民法学说已正确地指出债权合同的形式与物权变动及物权公示的方式之间的本质差异,现行法中有关登记的规定应为物权变动或物权公示的形式。不动产合同应当为要式合同,否则物权变动公示之规范目的难以达成,但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法,不宜同时作为不动产合同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此类合同的法定形式。但是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经常是将批准登记视为合同形式的,并且意思自治、当事人自由也并非是绝对的)其与当事人之合意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契约形式自由,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契约采取什么方式设立,完全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政府不应该对此加以干预。

7,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法为什么不会冲突

用一个很常识的哲学道理就可以解释,因为世界没有绝对的自由,当你认为你进入了绝对自由的状态,其实你已进入了枷锁。一个人想要无限制的自由,他必然会为所欲为伤及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当每个人都追求自我的终极自由时,实际上每一个人都会是他人行使自由权的受害者,试想一下,在排队的时候,一个人想要自我的自由即是直接插队,你一旦有一个人可以插队,那别人相对于你来说,也可以插队,因为大家都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可是这样的话每个人都享有插队的自由权利之后,其后果是没有人能真正获得利益,只会一团糟的自相残杀,最终谁也没有获得利益。所以,在长时间的人类失败的实践中,人们总结出,任何自由都需要有个限度来规范,这样才能使每个人都享受到一定限度的自由和利益,从总体上来说是利大于弊的,所以规则和秩序价值就诞生了,这种规则和秩序价值就是与自由价值相对立的,但又相互统一的两个部分,没有规则和秩序,自由就无从谈起,最终的结果是互相残杀谁也没有好结果,当然,自由是人类追求的最终目标,所以必须在追求自由的价值目标框架内对自由做出必要的限制,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实现人类社会的共赢和共同发展
就是论述法与自由的关系~~可以翻翻法理学的书,应该有 法与自由 这么一章的 合同自由原则在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个人的自由竞争时期起到了推动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但随着工业的突飞猛进,商业的日益发达,各主要工业国均告别自由竞争而进入垄断阶段,经济活动主体已由个人为主的时代转向以大公司、大企业及垄断组织为主的时代。由于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技术条件不同,科技含量不等,市场信息不对等,国家支持程度不同等,这都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强烈的不平等,导制强者对弱者的限制和剥削。契约自由的公正性越来越只具有形式意义,大量标准合同开始取代自由协商而得来的具体款,越来越多的标准合同条款是以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方式提交给当事人的,为避免这种现象导制社会的不公正,限制合同自由就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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