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能否短信,乙方解除合同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甲方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23 01:24:13
1,乙方解除合同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甲方
使用电子方式投递对方现在在法律上也是承认的,但你需要保存证据
2,法院会发短信通知你解除合同吗且右下角付有法院通讯
感觉你接到短信或电话说是你中奖奔跑吧兄弟、出彩中国人、淘宝店庆、歪歪、QQ中奖、大连电视台的打开窗户说亮话等,那都是骗子,说你不兑奖,承担违约金之类的,起诉你、送传票、抓你等,那就是骗子的伎俩,中奖不领他们巴不得,就成他们的啦,还用起诉你?法院不会电话或短信通知你的,以及律师通知你到法院去传票,都是骗子。有的发送短信、电话等,不回复、不联系。这就是骗子,至于什么信息没关系,没有身份证原件什么都干不了.不理他就行啦。
3,房客欠房租物业等费催要无果房主能用发短信的方式解除合同吗
你和房客签了2113三年的租房合同,但是房客欠房5261租,物业费。你多4102次催收都1653没有结果,那么你想以发短信的方式解除合同,这个是不可以的,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房客,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签订合同,是这样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合同条款不对等的,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可能会被撤销。《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二、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2、预期违约责任:所谓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信赖利益损失时,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
4,手机短信发送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单方声明可以做为证据吗事实上双
手机发送单方声明只是尽到了一个告知义务,告知劳动者用工方因某些原因“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要双方确定之后,用工方出具书面的函件进行解除的。手机短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有双方答应的短信的,不然,没有法律效力,建议当事人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编辑短信“qxbd”发送到移动“1700”或联通“9777”即可取消绑定。 :密保只能换!不能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当事方协商,通知给当事人就行了或叫辞退。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解除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由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所谓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解除效力异议之诉(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实际中,常用的法定解除就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使用法定解除权之前必须履行必要的催告,但现实生活中送达或者通知的方式多样化,特别是电子技术的普及和应用让通知的方式更为方便快捷,手机短信存在无法知悉对方是否收到短信、日后无法对手机发送内容进行检索调取等弊端。在你述的内容中,可通过移动公司调取了自己在发送限期履行通知函和解除合同通知函的短信扣费记录,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接受短信的相关记录证据,结合短信等证据足以证明对方收到了相关的通知,在对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异议之诉的,应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同时在使用短信通知对方的情况下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因为一般的通信运营商只保留用户六个月期限范围内通话记录或者短信记录,超过六个月系统将自动删除通话信息,所以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在双方日后产生争议时常因无法取证而陷入僵局。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电子送达或者通知的具体约定,事前预防,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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