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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例说明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从本质上是为经济服务的。例如,交通肇事,多出点钱可以减轻罪行。别说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做任何有违道德的事情都是有负罪感的。

举例说明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案例

现在的经济案件(刑事除外)统称民商案件。法院判决统称民事案件。估计你对法律不熟,你可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上都有典型的民商案件判决书,其说理透彻,可读性很强。

经济法律关系的案例

3,关于经济法的一个案例急求各位帮助

一、1.八士与良渚的买卖关系; 2.八士与日本公司的共同投资关系; 3.八士与先进的买卖关系; 4.先进与南化的运输合同关系; 5.先进与良渚的修理合同关系。 二、涉案标的两台机器所有权,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 1.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在交付时,即转移给八士; 2.同上,在交付时,转移给先进。 三、本案中的机器所有权在先进公司,良渚公司的扣押行为,侵害了先进公司的所有权,故先进公司应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良渚公司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如果有并能证明的话)。八士公司所欠良渚公司债款,属于合同之债,后者应另案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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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分析经济与法律

部分无效(视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开除。其次不能恢复,因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首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这是一个乘人之危与单方允诺的区分, 乘人之危依民法通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之原因,依合同法为可撤销合同之原因。而单方允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在实务中,如果行为人处于危难之际,相对人漫天要价,行为人被迫允诺,则应按乘人之危处理;如果行为人主动承诺,相对人依允诺索酬,应按单方允诺处理。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效力问题, 依民法通则规定,上述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均为可撤销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因此这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亮无须兑现允诺

5,谁来帮我想个经济法律关系的案例

【案例】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析】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知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你可以自己组织一个比较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例,双方当事人是主体,房屋是客体,双方的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就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很简单的,祝你学好!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事例有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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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举例说明并指出由那三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如甲向鞋匠定做皮鞋2双,合同签订后,鞋匠备好2双皮鞋的原料,并已完成1双。甲突然向鞋匠提出解除合同。该案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要素为:主体为甲与鞋匠,客体为鞋匠的加工承揽行为,内容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构成要素又称为法律的构成要素,使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方式出现,而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被赋予法律效力,而构成这种形式所应具备的要素就是法的构成要素。一般来说,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能够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体应用的法律条文。如民法上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法律原则是能够衍生出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或在法律规则欠缺时可以以此作为法律判断依据的法律条文。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条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出现的法律用语的科学定义,以使人们了解这些用语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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