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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法律关系

上述案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1、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A撞死陈某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人的行为。 2、遗产继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陈某的死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自然事实。
A与陈某的侵权关系;陈某与B、C、D的继承关系。

民法的法律关系

2,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事例有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事例有哪些

3,民法法律关系

1买卖合同关系2,财产损害赔偿3人身损害赔偿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事情存在的法律关系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甲将其所有的三间平房,以20万元与乙达成协议,此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对于这三间房屋,若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价款,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于房屋被毁的后果应由乙承受。若虽达成协议,但双方并未交付价款,只待约定过户时一并交付价款的,则买卖行为并未实际发生,此时,对于房屋被烧毁的后果则由甲承受。 丙的儿子烧毁的这三间平房,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受害人,应根据上述确定产权人后,应产权人向丙的监护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此系民事赔偿的法律关系。 甲的女儿手被烧伤,与丙之间形成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甲应以其女儿的名义向丙的监护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甲个乙买卖关系.(房屋消失,并不代表房屋所有者权利消失.也不代表合同约定的法定权利消失.乙方可以继续选择买,但是房屋变化后,甲方要赔偿损失给乙方.乙方也可以终止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和甲的赔偿关系(关于女儿), 丙关于甲乙合同存续履行,赔偿关系.如果乙方放弃购买,是因为丙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丙放负责赔偿甲方在此事件中的损失. 丙和乙的房屋赔偿关系.丙由于过失导致甲方损失,所有赔偿损失,正常. 丙和乙没有法律关系.房屋没登记到乙方名下.此赔偿不对乙方
《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1.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2.丙就其儿子过失烧毁房屋的行为对甲及其女儿的赔偿关系

民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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