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与定标以合同包为单位甚么意思

就是以1个合同包为单位进行评定啊
就是以1个合同里给定数为计量单位

评标与定标以合同包为单位甚么意思

2,谈谈你是怎么理解劳动法和合同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内容相当多,包括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是一部涉及就业劳动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合同部门内容,是特别法。
劳动法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这项义务以及“获得劳动所得报酬”的权利,为劳动者提供义务和权利保护的法律, 而合同法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和管理者的权利,以及保障他们所履行的义务,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作为证据,为以后在劳动中产生的纠纷有合同证明支持。 简单的说劳动法是关于人的,合同法是关于他们签订的合同的

谈谈你是怎么理解劳动法和合同法的

3,经济法基础中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问题 谢谢解答 要是正确的

即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来的约定条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而员工不愿意续签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了这种情况之外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不管是单位提出也好,还是员工不愿签也好,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只有一种情况(单位以原合同条件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提高了工资啊、福利啊等的情况下希望以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员工自已不愿做了,也就不想再续签合同了,要终止合同了)是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也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合同终止的一个保护。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如果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现有的工作待遇要求劳动者续订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额外支付一个月,不满半年按半个月计算。
即反过来讲,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的前提下不愿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责任在劳动者。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是由于单位降低条件引起,责任在用人单位。
可以这样理解,在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的时候,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这种情况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法基础中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问题 谢谢解答 要是正确的

4,合同法法条理解

就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知道或当时的能力知道可能造成损失,在这个范围内不会有赔偿.
经济补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1、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除劳动者无法定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不管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经济补偿。 2、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分别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计算方式、补偿标准等作了规定。因《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各地方法规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几乎没有规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97条经济补偿金的理解应该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后终止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一直以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经济补偿则从劳动者入职时计算。因此,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无论从业多久,无论多久,均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解除和终止是有所区别的! 条文中其他关于存续劳动合同的履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很简单这里不多说!你看看应该会明白的! 至于你补充的问题显然应该是一个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应该分期负---分为2008年以前和08年以后,以前的执行以前的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明确的规定,之后的就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5,关于工作合同的法律问题

该学校对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发生了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当然要承担: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2、为所聘用员工上缴社会保险责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的下月起算,须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没有社会保障,且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如果打书面辞职报告中,须带有被迫辞职的字句和理由)的,用工单位应支付相关的补偿金。(6个月内,补偿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12个月内的补偿1个月的工资)
1、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你的责任属于单位违法,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提前三十天。 2、写一份辞职通知“因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提出辞职,特此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签收获挂号信送达,不用单位批准。 3、在通知中还可要求单位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和拖欠的工资。 4、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通过仲裁解决,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应付金额(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6、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双倍工资。用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离职。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点击“上海小律师”(用户资料)有联系方法。

6,单位名称以劳动合同为准是什么意思

那是劳动合同作为重要文件。  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离职,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离职程序。那样才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动离职,反而让自己比较被动。 如果依法提出离职,单位不予办理离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当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通常解除劳动合同,有几种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离职。  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可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提出双倍工资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际按用人单位实际名称来算用工的。也不排除劳动派遣合同的可能性。仔细看看你签得劳动合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解释

1、 你所说的企业搬迁要区分不同情况,若仅是搬迁了个地点,并没有超出你目前所在的城市,那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若是搬迁到了外地(已离开了原在的城市),而且当初公司招聘你时也是针对目前的城市为工作地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到外地工作的内容。则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依据第40条第三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 2、 针对你所说的情况,企业搬迁和企业迁移应该是一样的,关键看是否超出了原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地点。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本条中主要是指“能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例如企业聘请会计人员,要求有会计证,如果签了合同后会计证被吊销,就有可能导致 合同无法实现了。 你所说的企业搬迁和迁移应该属于同一件事,原则上不能算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分工司迁回总部,总部又在外省,如我们又不愿去工司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案例1]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规章 制度   [案例2] 规章 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如何适用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案例3] 如何建立与实施三方协商机制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案例4] 三方协议订立不等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案例5]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享有知情权   [案例6]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能侵犯劳动者隐私权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案例7]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能要求劳动者交纳押金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8]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9] 事实劳动关系中因工负伤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案例10] 劳动合同约定不明能否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11] 职工工作满10年但其间2次病假共计1年,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12]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13]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案例14] 除特殊情况外,劳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时成立并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案例15]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 款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案例16]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第十九条 试用期   [案例17] 试用期有最长时间期限且不能多次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案例18]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9] 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 件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案例20] 员工在服务期内被违纪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案例21] 告知人事变动信息是否属于泄露商业秘密   [案例22] 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条 款无效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案例23] 竞业限制的范围需要约定明确,防止含混不清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案例2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由劳 动者自缴”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案例25]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案例26] 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仍应为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点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企法网 http://www.enterlaw.net/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吧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企业搬迁不属于;企业搬迁和企业迁移一样。
1:何谓客观,即主观意志不能改变的。比如,合同的履行人,有一方死亡等。 2:企业搬迁,不属于客观的因素,因为合同的履行客体还存在。 比如:A公司向B公司订购产品,双方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在D地交货,但是现在B公司搬迁到E。此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履行合同的客体仍然存在,B并没有构成违约。 3:至于企业搬迁与企业迁移的区别,从意思上讲,是同意词,但在法律上怎么界定,还要看对法律的解释。   至于二者对合同的影响要看,签约双方在合同上的约定,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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