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案例分析

1.有效 合同法地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规定效力具有法定效力,双方可协商解决

合同法案例分析

2,合同法的案例分析三高手进急有高分拿

1、如果其证明乙公司经营不善不能交付刚才的证据有效,则合法,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2、合同法《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3、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3)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4)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5)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1、有依据,合同内同的变更必须提前通知对方2、属于效力待定,如果经过乙公司的追认,就是有效的。如果乙公司不追认,就是无效的。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三高手进急有高分拿

3,合同案例分析

1、该病人是否已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宣告,且购买电脑当时不处于发病期,则该合同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已经宣告或者购买电脑当时处于发病期,则该合同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看该病人的监护人的态度,是撤销该行为还是追认。2、如果病人父母不同意,则该买卖行为无效,双方返还,即病人及其父母返还电脑,专卖店返还价款。3、如果病人父母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不存在如何处理的行为。4、如果专卖店知道甲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人父母追认之前,可催告病人父母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如果病人父母到期不予追认,则专卖店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该买卖合同,要求甲及其父母返还电脑,专卖店向其返还价款。
如果其已经成年且是在正常精神状态下实施的购买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否则,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有效,不同意的,自始无效。
撤销合同案例分析,举例:患者到a医院看病,挂号交费,患者和a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看病后患者发现a医院诊断有误,用药不符合诊疗常规,吃药有不良反应。到b医院重新就医,把在b医院的诊疗结果给a医院要求复诊,a医院认为的确误诊了,用药有误,愿意赔偿患者所有损失,赔偿损失的过程就是a医院撤销医疗服务合同的结果。

合同案例分析

4,关于合同法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有效,因为本案中冯某说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要约特征并且周某在合理的时间做出了承诺。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承诺合同成立。 冯某不经合同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并且还有乘人之危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单方不的随意更改合同。 法院可以应周某的要求撤销用牛换饲料的行为
1、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54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冯想借过年周无法出去买饲料,想黑周一把,不收钱而是用周的奶牛交换,明显为乘人之危。 2、冯某的行为不当之处有:(1)提升饲料价格(2)不收钱而是用周的奶牛交换(3)不同意周某出1600元买牛的请求 3、法院应根据周某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1合同有效,是可变更,和撤消的合同,在一年内周都可以申请法院变更,和撤消 2冯800元变为1600元并挟迫用周的奶牛交换 3.法院的根据周的请求,判决撤消用牛换饲料的行为,由周给付饲料款1600元,冯返回二头牛
1此合同无效,应为口头协议不是什么协议, 2我认为也不是什么行为不当,俗话说的好鸟为食亡。人为钱亡。 3我认为法院无法判决。应协商。

5,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案乙方肯定胜诉。但现实中不应硬判,采取调解的方法为妥。如果甲同意,则将丙列为第三方参与调解解决。第二案看面粉厂在什么时候将面粉厂转卖他人。如果在事故后进行的,面粉厂资产车辆所有权虽被转移,但该笔赔偿作为原厂债务未偿,由面粉厂因出卖而得益者负责赔偿(如其中还存在其它状况,则应补充说明)。如果是在事故前进行的,则由当时车辆所有权者负责赔偿。第三案:1。 钱某与孙某买卖无效。2。 孙某属于善意购买所得。在赵同意下,所有权可以判属孙某。钱所收款为不当得利,应予交付给赵某。如果赵某不同意,则古董所有权仍归还于赵,钱某须将所收款退还给孙某。3。实物质押关系。4。有效。符合公平、公正、公信的基本交易规则。5。承揽加工关系。6。向钱某主张施工款。钱某与施工队属于雇主与雇工关系。7。财物保管违约。
经典老题,答案是我转帖的,好好琢磨吧!对你学习法律很有帮助的一道题。 本题第一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二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6,合同法 案例分析

甲方因不可抗力请求延迟履行,并及时通知乙方,符合免责法律规定,因此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乙方因甲方延迟交货供不上市场需求,及时通知甲方宣告解除合同合法,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方虽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履行,但乙方合同的目的因此无法实现,并且该买卖合同的解除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符合解除合同法律规定。  因此,双方指责对方违约均不成立。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乙方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都是错误的。  2、本案不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且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限为四年,此时已超过。  3、本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即不履行该合同。  是我把时效这一点遗漏了,补充提问说得对。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本案中存在郑凯与吴勇购房及房产处置的合同法律关系、房产所有权法律关系2、郑凯与吴勇关于房产的协议无效,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3、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现房产的登记人为吴勇,所有权人为吴勇。希望采纳
1、要约于7月15日生效,要约人:康华公司。承诺于7月22日生效,承诺人:同泰公司。2、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同泰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现在康华公司只运来两台,另一台未运来,未经过“开箱验货”,同泰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3、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剩余20%的货款在同泰公司试用设备期满后,于8月25日一次性结清。此时试用期未满。4、不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 合同中约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必须”。并且,康华公司延期交货未给同泰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而合同约定的是“康华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同泰公司造成损失的……”,所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运费由康华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7,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摘要: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有关合同效力的几个案例分析及结论 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 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3)我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 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至于第三个观点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无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因违法而无效,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4、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三、 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四、 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鉴证,如果没有的,哪法律效力是不大的。

文章TAG:分析  合同  合同效力  效力  分析合同效力的案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