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返还财产的相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判决是否一定判返还所有财产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07 14:20:10
1,确认合同无效判决是否一定判返还所有财产
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不一定判返还所有财产。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返还财产,法院会判决返还的。如果原告只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没有主张返还财产,法院不能超诉讼请求判决。《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应由二位原告合法继承
此诉讼中诉讼请求1中,注意标点。2改为“诉讼费田被告承担即可。事实和理由中XXX指代的人有三人,不好理解。尾部应明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或《继承法》的第X条规定(如不知道具体条款,则写成《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灬。(把XXX换成甲、乙、丙后详解。)1、你只是参照了普通起诉状的格式而已,内容上乱七八糟,缺乏依据。
2、建议你还是花点钱找律师。如果实在不想花钱,起码要研究一下案由,你在问题当中说“诉讼的方向应该是打继承官司,还是打返还官司啊”,像这种问题,你去立案的时候就被立案庭的人骂得半死了。
3,返还婚约财产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4,退还财礼有法律依据没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以上规定,你这种情况属于不能退还的。如果调解,或许能退还部分吧。证已经领了这个会比较麻烦~婚前的财产变成婚后俩人共有财产~这个就需要你们两家协商看能退回多少了~~~这种情况是女方没有实质性的损失,只是金钱上的纠纷,刚修改的新婚姻法里涉及的婚前财产处理等是可以要求退还,建议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的协商处理,可以请求调解,但不宜打官司法律上又没规定人一定要结婚、也没规定结婚一定彩礼几金什么的。呵呵.......直接去吵架就OK了带点武力别大真的,绝对管用除非她家以后不想婚嫁了,今年尽遇这事情。法律的话有证据当然也可以,私人事情还是私了的好,传出去对谁都有影响,直接跟她们说就是了法律是认证不认人,也不认婚礼,更不问你们是否在一起住过
5,合同无效却不能强制对方返还价款的情形有那些请附上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和第61条为无效民事行为规定了两种法律后果,即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返还财产的范围都没有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借款合同中利息不能返还:1、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2、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3、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国有。许多国家对违反强制性规范和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在立法上都予以返还限制。意大利民法明文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的给付不得索回;法国民法判例中也屡有所见,例如,在双方明知的情况下,购买用于开设妓院的房屋并已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价款,出卖方也无权重新获取对出卖物的支配权。
6,返还原物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为什么物权法107条还规定了两年的时
物权法107条是特殊规定,107条只能适用于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东西丢了,被人捡到又卖给第三人之后,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返还的时候,才受这两年的限制。讲的比较直白,比较好懂。哈哈物权法两年这个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而且返还原物请求权中,未登记的动产是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只有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196条二款规定,未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适用诉讼时效,故物权法107条做此规定。返还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除斥期间针对的是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2. 而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中所有人要在知道受让人两年内请求返还,并不能因为曾向受让人主张权利而导致该两年的时效中止、中断。3.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4.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悬而未决。“我国法院对包含此问题案件的判决并未明确其态度……法院在此案中实际上不认为返还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7,执行回转应注意什么问题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应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措施,然而,执行回转措施的采取应该是谨慎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执行回转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这个程序,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一、关于执行回转的提起,规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依职权进行是新增加的规定。之所以规定可以依职权提起,是因为这种执行的错误后果是由作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裁判错误造成的,应当强调主动纠正因裁判错误而造成的执行不当。什么情况下依职权进行,我认为与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情况差不多,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依职权执行回转。因为在这种执行中人民法院是主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应适用当事人申请原则,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执行回转。 二、执行回转时所制作的裁定,其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制作。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在撤销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就作出了新的法律文书。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可能完全否定原法律文书,也可能部分推翻原法律文书的内容,而部分维持原来的内容,所以执行回转的范围应限制在被新的法律文书撤销或推翻的内容,而不是对所有已执行的财产一律执行回转。此外,应明确执行回转的裁定与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裁定一样,具有当然的执行力。 三、《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令返还财产的对象,与民事诉讼法的用语不一致,把民事诉讼法所说的“取得财产的人”明确解释为“原申请执行人”。对此不应理解为其他任何取得财产的人。这主要是针对这样一种情况: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又把该财产转让给了他人,或者执行中把财产拍卖变卖给了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只是取得了价款,或者申请执行人因欠他人债务而由其债权人直接从原被执行人处将该财产执行走了。如果从字面上理解,从申请执行人处受让财产的人,或者执行程序中由拍卖变卖而取得财产的人,或者因对被执行人按到期债权执行的 其他债权人也是取得财产的人。但不能把申请执行人以外的人也作为执行回转的对象。取得原被执行人财产的人,在法律意义上只能理解为原申请执行人,而不应是其他事实上取得已执行财产的人。执行回转时不能从通过拍卖程序取得财产、通过从被执行人处受让取得财产的人手中返还财产(当然如果其他人不拥有财产所有权,只是代替原申请执行人占有该财产的除外)。因为其他人如果是从原申请执行人处买受取得,则从原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的人仍然是原申请执行人如果是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买受的,则买受人只能推定其完全是善意的,因为他不可能知道法院拍卖程序还有问题,原来的法律文书后来还会被推翻。这是为维护法院拍卖程序的权威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必须的选择;案外人如果对原申请人有胜诉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中通过执行原申请人到期债权的方式,从原被执行人处执行得到标的物,在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从案外人处直接执行回转。因为案外人取得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基于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有经 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原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实质上是清偿其对原申请人的债务,应当视为是原申请人取得了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时只能向原申请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原申请人如果事实上能够从案外人处赎回标的物(但法律上并无赎回的权利),则可以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赎回,则只能折价赔偿。 四、《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执行回转重新立案,是新的规定。执行回转的实质是再执行,与原来的执行相比较属于新的执行,是在原来的执行程序之外又提起一个执行程序,是一个新的案件,因为原来的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所以应当重新立案。这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类似。再审案件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视为一个新的案件。当然执行回转不一定要由新的承办人办理。该款所谓“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就是指从立案到执行通知、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程序的其他操作规程,都与一般执行案件一样,遵守执行程序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该执行回转,这不仅仅是执行的根据被撤销的问题,双方虽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引起判决被撤销的应是第三人利益被侵害或判决的内容可能是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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