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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问题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

当然是共同共有,都查不清了,你还按份,你是法官的话,你怎么分啊 法律问题有时候要跳出法律想常识
已知为共有,份额不明,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还是不明,那等于没有推定,所以应当推定为按份共有。
推定为按份共有,法律改了,以前是共同,要与时俱进啊
是应该是 B .

民法问题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

2,几个民法问题

B,做过N遍了 D,同上
第一题选A,王某让秘书扔电脑时,就是已经对这台电脑做了处分,抛弃行为已经完成。第二题选A,甲自己承担。甲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虽然没有经济来源,但是其父母,已经不具有抚养义务,完全行为能力人哪来的监护人的说法?做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
B D
第一题选B,抛弃行为已经完成。(司法考试的解释) 第二题选D
第一题选b,公司主张抛弃,张某是得到公司明确表示放弃的意思表示后取得,属于先占抛弃物。我们老师讲过的。 第二题选d。成年人甲无力返还时,乙对甲的父母有追偿权。

几个民法问题

3,民法争议有什么特征

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若帮到请采纳
雇工、雇佣、劳动、劳务、劳作等,民法规定不明确、概念混淆。

民法争议有什么特征

4,民法里的问题

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例如物权人可以行使追击权,而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夺),物权具有优先权(物权与债权并存时优先于债权),因此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而合同只是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不知道,如果允许当事人仅提高其合意便创设物权,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仅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就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也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例如,法律规定以动产设立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否则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这三点是传统的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我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还包括,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一定的公示方法对应一定的物权。

5,民法占有问题

涉及 物权 借用合同 买卖合同 无权处分 侵权本案例中,乙将从甲处借来的电子产品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即 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甲的电子产品的所有权由丙善意取得,即丙为此电子产品的合法所有权人;甲与乙之间形成借用合同关系,甲无偿将电子产品借用给乙使用且转移占有;而乙与丙的买卖合同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但此债权行为不影响物权转移的效果;乙将甲的电子产品卖给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侵害了甲的所有权。综上所述,此案中,甲应向乙主张返还电子产品,或是主张赔偿损失,或是要求支付从丙处所得对价人民币三千元。
乙通过甲的许可,合法取得ipad的占有、使用权;因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了ipad的占有权,而不是非法占有(如盗窃等),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偿取得ipad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理论。乙的处置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适用民法物权的侵权制度。甲乙之间的法律主体关系是民法中的借用关系(民法、合同法),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关系(合同法),乙处置ipad的行为构成对甲的侵权,形成民法中的侵权关系。处理办法:乙对甲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如赔偿相同的产品或等价的货币。
民法上的占有有好多含义,根据标准不同又有不同分类。比如你前面说的就是指权利占有,即所有权人的占有权,因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被侵夺,不改变物权归属,因此物的原所有权人仍然对物享有占有的权利,意思是可以依法追回。而你后面说到的那个占有,就是实际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可以打个比方,我把我的手机借给你用,你实际占有了手机,但我对这个手机享有占有权,因为手机是我的,我可以拿回来。
借用,买卖,侵权丙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乙无权处分,赔偿甲的损失

6,一个很有争议的民法计算问题请问你怎么算

如果搞清楚了定金罚则的原理此问题就不难回答了,定金罚则实际上是不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付给对方与定金数额相等的货币,也就是说:若交定金一方违约,则定金不能取回,若收受交定金一方违约,则应当先交还所收定金,然后再支付与定金等额的货币给对方。因此,此题目中,约定5万的定金无效与否并不影响违约方乙(收受定金方)向甲返还5万的定金,但在实行定金罚则时,乙只应当支付4万元的定金罚给甲。对于损害赔偿部分则不应当有疑义,乙应当支付6万元损害赔偿金
如果搞清楚了定金罚则的原理此问题就不难回答了,定金罚则实际上是不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付给对方与定金数额相等的货币,也就是说:若交定金一方违约,则定金不能取回,若收受交定金一方违约,则应当先交还所收定金,然后再支付与定金等额的货币给对方。因此,此题目中,约定5万的定金无效与否并不影响违约方乙(收受定金方)向甲返还5万的定金,但在实行定金罚则时,乙只应当支付4万元的定金罚给甲。对于损害赔偿部分则不应当有疑义,乙应当支付6万元损害赔偿金
我来疏理一下: 违约金: 2万 无争议 定金: 4万 无争议 不当得利: 1万 无争议 损害赔偿金: 6万 无争议 适用: 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一个 无争议 赔偿方案1:双倍定金+损害赔偿金+不当得利=8+6+1=15万 争议:损害赔偿金和定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赔偿方案2:违约金(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增加)+退回定金+不当得利=6+4+1=11万 争议:违约金和损害 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个人看法: 1、我不太同意,6楼说的最后两句话,不知道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再说以你的说法,选择最佳(对谁最佳,违约者还是受害者),常理理解应是对受害者最佳,所以按照你的说法答案应是15万。 2、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赔偿额计算方法”我个人理解这个规定表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只能适用一种。这个理解我和6楼相同。 2、法律明确规定:“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选择且仅可以选择一种适用”我个人认为法律这么规定的肯定是考虑了损害赔偿金的存在,而之所以让受害者自己选择,主要是考虑到在有的情况下选择违约金赔偿金额高,有的情况下选择定金赔偿金额高。 所以综上所述,个人意见,应是15万!请高人赐教!
还有这个民法问题,我觉得有点恶心,LZ在什么书上看到的!!!!
那么,答案到底是到底是????? 真是,我这几天就为这个和那个地役权的问题纠结……
地役权什么问题,说出来探讨下!!!

7,关于民法的几个问题

1、1)当一道题是简答题时,概念就可以不答出来。但是,论述题和材料辨析题必须回答。 2)用自己的语言答,也要注意逻辑顺序问题。就是你觉得回答要几点,然后现在每点开头就简明扼要地罗列主要观点,然后在后面适当阐述。注意,不要过于啰嗦,适当延伸即可。 3)先要记住框架,然后总结出主要的知识点,自己来完形填空一样。但是,前提是,每个知识点都要预先记忆,此外,还要掌握各个要点间的联系; 2 1 ) 题目中的关键字,即“题眼”。然后结合书本上的知识予以阐述,如果是简答题,当然只需答出要点即可。若是论述题则要先答出题中所含的概念,然后在答出要点,并在要点后适当阐述,如上述。 2)不是必然的,主要侧重于你对题目的理解,然后结合理论知识的阐述,这才是出题者的本意。 3)不是,当然,熟悉书上的要点是答题的前提。若要形成分论点,就必须把书上的知识化为自己的知识,然后理出头绪,反之,书上有的划分,当然也是很好的。 4)先对题目中蕴含的法律概念加以解释,把设涉及的法律现象结合书本加以论述。结合法条必不可少,最后使当地阐述自己对这个法律观点的认识即可。除此之外,还可以阐述其他相关的认识、 3 1)材料题,除了先要答出概念外,还要结合材料对问题先做出判断,然后用书本上的观点加以说明,如果有相关法条,最好再答出法条。 2)现在的案例分析所呈现的趋势是,多为几个小问,你读了材料后,大致对其有了了解,只是答题点可能不太明确。你可以先通读几个小的问题,其中每个问题相同的地方就是题点,只是需要结合每题的侧重点,比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几种情况,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等。得分点就是每题的侧重点,还有相关法条不可少。 主观题中法条是得分点,但不是必须答出明法通则第多少条多少款,你只要说出明法上有此规定,有自己或书本上的话即可。 好了,这就是我的考试及技巧了,希望对你有用。
1概念最好答上,或者说与你的答案可以构成逻辑关系的概念一定要答上2自己的语言要用书面语,法律用语,准确有逻辑3看要点时候,首先要想一下每个要点的作用,实在不行自己编个案例,假装自己是当事人,想一想自己要怎样犯事才能符合相应的要点。这种逆向思维比较好记1 概念——主要学术理论见解——自己的理解与分析——实际情况2 不是绝对,要是可能的话先分析一下题目是否是理论性题目,在组织语言回答3不一定,可以加入自己的理解和分析,但是要准确,有道理4 这种题是分析题,你把题干分解然后一一入手分析就可以了,要有自己的结论1把案情用法律语言表述出来,分析案中的焦点或矛盾点,引用法条或法理进行解释或者得出结论2 争议的焦点必有法条或者法理,这个重点阐述,其他的做铺垫引用法条,准确的话得分率较高似乎~~呵呵 因为挑不出毛病啊~~哦~重点法条应该一定要引得
第一题这一题的焦点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如情况属实,因为王某在李某搭车过程中昏睡过去,不知外头有人,他的本意不是吓唬李某,不构成刑事责任,应属意外事件。故此王某为意外事件的主要责任人,需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因事先在运有棺材的情况下李某未能告知后车厢有人,且由他所驾驶的机动车上摔出,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二题应按遗失物处理。b属于无因管理,a可以要回去,但是要补偿b因医疗而花费的损失。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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