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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效期是多久

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纠纷案由是2年,以医疗损害为案由是1年。
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效期是多久

2,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时效期是多常时间从什么时间算

所谓医疗服务合同是指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时间是没有特别约定的。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2年,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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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服务纠纷分面问题

门诊应当对您亲戚被撞伤所导致的伤害负一定责任,两种情形,1.诊所方有过错的,诊所承担全责;2.诊所方和您亲戚对这次撞伤都没过错的,公平责任。本案不属于医疗纠纷,属于普通的侵权案件。赔偿主要是医疗费用,如果严重还可能产生护理、营养费等,伤残的有伤残赔偿金。 主要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同时年龄超过我国退休年龄了,不得主张误工费。
你好,你的亲戚不负责任,你可以向护士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因为年龄已超过55周岁不可以要求误工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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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纠纷分面问题

4,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在部分情况下也可适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检查自己的疾病,因而医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凡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医方未按医疗行政规章的规定建议患者做有关项目的检查,是违约行为。因医方违约,致使患者丧失了对其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及生产与终止妊娠的选择权,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可根据《合同法》第112条来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成为其抗辩事由。

5,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是什么:1、误解性医疗纠纷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政党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2、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3、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4、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5、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6、医院内感染纠纷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7、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6,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赔偿请求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一转变来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该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确定“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基于从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考虑,由于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与信息不对等,导致患方存在举证上的障碍,因而以举证责任倒置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理由: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而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患方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其对医学知识的匮乏以及对诊疗手段,诊疗方案等的有限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次:诊疗护理虽然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制病历,也仅局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而对于主观病历则患者很难取得,更谈不上举证,而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医疗机构则是距离证据最近、控制证据的一方,应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再次: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患者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分辩。如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等情况,而医疗机构则是完全可以控制、提供证据的。最后: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而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并非加重医疗机构的举证负担。(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首先: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患类纠纷案件可以依民事责任法律性质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纠纷诉讼和医患间的侵权诉讼,而医患间的侵权诉讼又可分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将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就意味着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的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其次: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是否存在的范围,医疗机构按照该规定的责任分配,是负责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以解决医患之间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是否是这种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的事实问题,而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现象从法律上予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对医患双方都是有利的。从患者方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来说,需要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所受侵害的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身份、与医疗机构医疗关系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存在和程度等内容;从医疗机构来说,举证的目的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等,包括医疗机构的资格、医疗关系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医疗行为与后果的关系、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患者是否存在过错等内容。

7,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至普律师事务所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导读 患者范相军于2006年9月15日因下腹痛·头痛·头晕·全身策癫为主诉,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内科,次日,医院抽取患者骨髓进行化验,在化验结果未出来之前,患者病情恶化,县医院基于设备及医疗条件所限,为及时抢救患者生命,住院第三天将患者转入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主治大夫说为确诊病情,要求患者家属提供县医院的骨髓化验单,患者家属赶到县医院索要患者骨髓化验单,县医院告知患者家属化验结果还未出来,只有涂片。患者家属多次催要,县医院于2006年9月23日出具了患者的骨髓化验单。 患者家属认为,其与县医院形成了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县医院应严格遵守医学常规,树立高尚的医德医风,而县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不及时出具骨髓化验结果,置患者的生命于不顾,严重违反了及时化验的合同义务,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 王立胜律师接受县医院委托参加了诉讼,如何概括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将不利形势转化为有利形势,最终能否获得胜诉? 》民事诉状 原告:范玉礼 被告:县人民医院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计35632.25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我与患者范相军系父子关系,患者范相军于2006年9月15日因下腹痛·头痛·头晕全身策癫为主诉入住被告县医院。次日,被告建议给患者做骨髓化验,以便进一步确诊病情。随即在主治大夫的主持下,抽取了患者骨髓。2006年9月18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将患者转至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治大夫说尽快确诊,急需提供县医院骨髓化验单。9月19日上午8点,原告从兰州租车到被告县医院取化验单,被告县医院告知原告,化验结果没有出来,只有涂片。万般无赖之下,原告只好将6张涂片带回交给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治大夫。主治大夫说,我们急需化验单,涂片不起作用。原告又多次从兰州租车到被告处催要化验单,一直未果。直到2006年9月23日,原告第七次催要,被告才将化验单交给原告。 这时,兰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已经重新抽取患者骨髓进行了化验。被告不及时履行化验义务,致使患者丧失了对其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及是否接受继续治疗的选择权,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632.25元。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 》代理思路 2008年3月12日,被告县医院与我取得联系,请我代理。 本案起因很简单,就是没有及时向上级医院提供化验单。而原告又选择了违约之诉,使案件变得更加简单。也许,这只是表面现象。一般而言,患方如果对医院治疗效果不满意,大多数会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坚持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而本案原告选择违约之诉,确实出乎我的预料。因为,患者一旦选择了违约之诉,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患方不但要自己举证证明医院违约的基本事实,而且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对患方十分不利。相反,被告医院不会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使将来患方胜诉,医院也不会支付过多的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患方有权选择侵权之诉。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而且涉及医学专业,专业性很强。因此正确选择案由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关系到案件性质,而且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当事人在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医疗侵权赔偿纠纷为诉因时要权衡利弊,我的经验是因具体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的,尽量选择侵权之诉;非具体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法律虽然给患方选择案由的权利,但这种选择权一经确定,就不得因为败诉而变更。 基于上述认识和考虑,我没有同意县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议。医院当时很矛盾,说医疗纠纷不做鉴定不好操作,我耐心解释道,是的,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按常规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医院责任的程度。但本案原告是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纠纷提起诉讼,我们要求原告提供证据举证证明我们存在违约的事实,如果原告没有证据或者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违约事实的,原告的诉讼主张就不能成立。我们做医疗事故鉴定,反而可能帮助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我们的原则是复杂的案子简单办,简单的案子复杂办,我们绝不能把复杂的案子搞得更复杂,这样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医院半信半疑的接受了我的意见。这样,我的代理压力就更大,万一案件将来的走向不利于医院,我可吃不了得兜着走。于是,我着手做两项工作:一是抓住原告起诉状的漏洞,马上和主办法官取得沟通,该案的案由究竟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定性,还是按医疗侵权案定性,在了解了主办法官的意见后,我决定在答辩状和开庭时将这一问题当庭向法庭提出,看看法庭和原告如何决断,争取将这一问题明晰化。二是主动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院不仅没有违约,而且对病人是负责的。为此,我向法庭提交了如下答辩状: 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县人民医院 被答辩人:范玉礼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希望法庭依法采纳,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1.被答辩人起诉无理,答辩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我们知道,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源于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明确规定,请问被答辩人,“及时化验”的及时究竟是多长时间?规定在医疗服务合同的第几款第几项,哪部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请被答辩人提供证据。如果被答辩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难道被答辩人随心所欲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是答辩人违反合同义务吗?医院治病救人应该尊重医学科学,还是应该违反医疗常规盲目满足患者的无理要求?假设医院盲目满足了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那被答辩人又要告医院误诊了。 2.患者范相军于2006年9月15日下午住院,2006年9月18日下午转院,住院时间不满3天。我们认为,患者字转院时起,医疗服务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不再履行。答辩人依法没有向上级医院提供化验单的义务,被答辩人的主张于法无据。医学常识告诉我们,骨髓穿刺化验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医学检验手段,化验检查要经过涂片·染色·晾干净化·分析阅片等过程。遇到疑难问题还要会诊·复诊·讨论,答辩人正是基于对患者负责的态度,才在患者入住县医院期间,谨慎的及时的采取了一系列诊断治疗措施,目的就是明确诊断,挽救病人生命,这样的行为怎么叫违反合同义务呢。 3.被答辩人起诉状张冠李戴,诉求与诉因毫无关联,主张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起诉的案由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却是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即诉因不支持诉讼请求,这大概是被答辩人实在找不到答辩人违反合同义务的事实,才出此下策。这样的无理要求恐怕连被答辩人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怎么能让法庭支持。 总之,答辩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被答辩人起诉无理,尽管被答辩人有意声东击西,无理缠诉,却无法超越固有的法律障碍,也无法蒙蔽法庭依法办案的睿智。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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