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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研究王利明有电子版下载吗

在新浪共享里有,只不过目前好像只有第一版,第二版还没上传
看你们老师推荐哪个咯,每个学校的老师应该有自己或者自己倾向的体系才好。我大一用的魏振瀛的,后来自己买了满哥的《民法原论》。魏的比较基础和古板吧,民法原论深一些。杨立新的没看过……

民法总则研究王利明有电子版下载吗

2,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民法通则会被废止吗

不会,但是民法总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与总则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
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再予以废止。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民法通则会被废止吗

3,关于民法总则的版本

有N多版本,谁都能出书的。民法总论比较经典的版本是梁慧星的(现在已经是第四版了),可谓是经久不衰。 龙卫球的也不错,已经第二版了,但是要比梁慧星的要深,不易懂,硕士以上读可以。你说的民法原论应该是马俊驹和余延满的吧,超厚的黄皮的那本,那本书里既包括民法总论的内容,也包括民法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指物权、债权、身份、人格这些具体的内容。总论是基础,抽象的,如主体、客体、法律关系、代理、诉讼时效等制度。
1、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个是法律,不太知道你问的是民法总则是什么,是用来诠释民法的书或者教材吗?2、民法原论 作者有富井政章和 马俊驹的,你问的是谁的啊?
不是这个意思,婚姻问题你还要看这一条: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是这样的,被宣告死亡期间,借钱、租房依然要承担责任,不能说被法院宣布死亡就不用还钱啦

关于民法总则的版本

4,民法总则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总则现在还没有正式出台,草案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具体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任务占坑

5,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权利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此,王轶表示,在所有的部门法中,民法最能体现出来对人的全面的和终极的关怀,在胎儿权利的保护上就能够体现出来。我国重视对胎儿利益所进行的确认和保障,有自己的法律基础,在以前的《继承法》中也有零星的关于胎儿保护的规定。王轶指出,不仅仅是继承的时候体现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接受赠与的时候也是如此。王轶还注意到草案中用了一个“等”字,谈到这一点的意义,他说:“(这)意味着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我们要重视对胎儿权利的保护,从侧面折射出来我们今天的社会共识的进步,以及我们今天的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进步”。如果是婚外遗腹子,对婚生孩子是否不公平呢?对于网友热议的这一问题,王轶表示:不管胎儿他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么样的人,孩子本身都是无辜的,胎儿孩子的权益都应当没有区别地去得到确认和保障。王轶还指出,要保障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是享有同等权利,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把纸面上边的规则变成现实生活中间活的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法典》才不会仅仅是一个停留在文本上边的法律规则,而会成为一部活的法典。” 王轶如是说。怀孕妇女权益遭到侵害,她腹中的胎儿是否也能像母亲一样得到法律援助呢?对此,王轶表示,尚在母体中的胎儿如果在母体中就遭受到了侵害的话,只要他出生的时候是存活的,他都应当有一个不同于母亲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他可以就自己尚在母体中间的时候,遭受的损害向加害人去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搜一下: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6,请问有朱庆育的民法总则pdf么可以分享一下么

民事法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5666166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须以合法性为要件,《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为此,后来学界产生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矛盾”。因此,《民法总则》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一般认为,“合法性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混淆了。但关于这一问题是非常复杂,推荐朱庆育教授的《民法总论》,对此有详细精辟的论述与分析,强烈推荐。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等等。
我有这本书的pdf版,追问我发你私信链接

7,民法总则草案新旧不同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即未成年人年满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民事活动。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1.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3. 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4.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5.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6.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7. 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8.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9.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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