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主要有哪三种形式,广义的继承法律关系有哪些形式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05 0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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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继承法律关系有哪些形式
广义的继承法律关系有三种形式: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3、遗赠。
2,法律关系有哪几种
法律关系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相对关系和绝对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国内法律关系有哪些
如果分大类的话,就三种,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具体点法律关系有哪些,很多,任何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都可以是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有哪几种具体的例子
法律关系具体例子:(一)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三)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四)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五)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六)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七)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八)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5,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的法律关系客体其种类包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相互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种基本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到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能够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都属于什么关系
选A这三种法律关系都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是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有具体的客体,标的等;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而民事是平权型;即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具体如下: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必须同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式平权,行政法律关系是隶属,诉讼关系是一般,因此选B具体
7,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关系啊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8,广义的继承法律关系有哪些
继承法律关系就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与继承有关的社会关系。由于财产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在继承人 、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广义的继承法律关系有三种形式: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3、遗赠。继承法律关系,是指有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狭义上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即指继承人承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继承法律关系就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与继承有关的社会关系。由于财产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在继承人 、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或组织,国家在接受遗赠的条件下,也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继承权、受遗赠权以及权利人所需完成的义务。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财产和财产权利,此外,债务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必须履行的行为也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9,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不同,下面的你可以参考参考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只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只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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