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A自然灾害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02 12: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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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A自然灾害
2,简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3,不以主观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
题干是不对的 法律行为有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之分。非表意行为。没有意思表示。但是也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非表意行为也是不以主观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比如说先占,添附,无因管理等。法律上的故意一般是指刑法中的。刑法理论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去为之,也即行为人为达成损害目的而去故意事实行为,对损害后果是期望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会给他人造成伤害而仍然为之,对损害后果不期望也不反对,是一种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心态。
4,违法行为可否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其中有人进行了跟是跟合同或者经济关系无关的违法行为,那么经济关系不发生变化,依然有效。如果是针对经济关系而为的违法行为,则产生影响。第三人所为的违法行为,不产生影响。这种问题,太过笼统,你还是问具体问题比较好,不要自行先给自己问题定性。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和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行为和事件,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大多数是合同行为,事实行为包括侵权,创作,建造等。事件包括战争,罢工,地震等。你所说的违法行为具体化应该说的侵权吧,那么侵权属于事实行为,是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5,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个判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1986的《民法通则》并未直接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而是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在制度设计规定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是不能合法地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举例而言,比如盗窃——他无法引起物权的合法变更。所以法律行为必须排除非法行为。正确。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事由法律事实引起的。二、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三、法律行为又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1986的《民法通则》并未直接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而是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在制度设计规定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6,下列选项中 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是
你没有选项,告诉你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d法理上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使用到具体的各个法律部门也同样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法律关系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7,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拍卖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件和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作用的结果,而引起拍卖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拍卖当事人缔结的合同。1、拍卖委托合同。拍卖委托合同是指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从委托人处获得报酬的协议。 虽然拍卖缔约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但就缔结拍卖委托合同而言,一般还是采取谈判缔约方式。采取谈判缔约方式时,其缔约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准备——谈判——签约。在此过程中,信件、电报、电传等,只要明确的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思且传达到了对方,均可作为有效方式。拍卖委托合同属诺成性合同,一方提出要约,经相对人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收到承诺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人与承诺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一般而言,拍卖委托合同的成立,标志着拍卖法律关系的产生。2、拍卖成交合同。拍卖成交合同指拍卖人与竞买人(买受人)之间根据约定或拍卖既定规则所达成的成交协议。对于拍卖人来说,达成拍卖成交合同是履行拍卖委托合同的关键。拍卖人必须充分注意自己在拍卖委托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拍卖成交合同是拍卖委托合同的继续。对于竞买人(买受人)来说,达成拍卖成交合同与拍卖委托合同无关,无论拍卖人向委托人做出了何种承诺,均不能直接约束竞买人(买受人),竞买人(买受人)只视拍卖人为对方当事人,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拍卖成交合同独立于拍卖委托合同。 拍卖成交合同采用特殊的缔约方式,合同的缔结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合意的形成过程是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民法学上将这一合意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缔结拍卖成交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表现出一些特殊性。其一,竞买人处于要约人的地位,且要约采用叫价、应价方式表达;其二,拍卖人通常处于承诺人地位,且承诺采用击槌等方式表达;其三,邀约和承诺均面对面做出,且不得反悔,故缔结拍卖成交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不存在变更和撤回问题。 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同时第五十二条中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指双方在成交后,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确认,并且使其行为从口头表达转化为书面合同形式,这一规定将对于拍卖成交以后所产生的相应后果产生明显的影响,并且在可能发生的相关诉讼时,“成交确认书”成为有效的书证。3、拍卖法律关系的终止。拍卖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由于一定情形的出现,在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终止可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正常终止指拍卖当事人按有关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无论是否成交,都导致了正常终止。非正常终止指拍卖程序按有关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下列情形出现导致终止拍卖程序:(1)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2)因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致使拍卖已无法进行;(3)由于外力的原因使拍卖无法进行的;(4)因拍卖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司法、行政部门勒令停止;(5)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撤销委托并及时书面通知拍卖人; 与终止相邻近的概念是中止。当下列情形出现时,采用中止较为恰当:(1)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存在争议;(2)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拍卖活动暂时难以进行;(3)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拍卖人暂缓进行拍卖。 中止与终止有明显区别。其一,中止只是暂停拍卖程序,中止情况消除后,拍卖将继续进行;其二,在中止期间,拍卖法律关系继续存在,权利义务依然有效,只有暂时停止执行;而终止意味着法律关系结束,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就因此相应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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