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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电大 法理学

①物(1.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支配的客观实体。2.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②人身人格(1.人身的组成部分,在于身体相分离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③行为(1.主体权利义务围绕的特定的行为)④精神产品(1,人们通过某种物体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智慧成果)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电大 法理学

2,法律关系有哪几种

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法律关系有哪几种

3,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 物2. 人身3. 精神产品4. 行为结果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

4,法律关系有哪几种

法律关系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相对关系和绝对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5,民法法律关系

1买卖合同关系2,财产损害赔偿3人身损害赔偿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事情存在的法律关系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甲将其所有的三间平房,以20万元与乙达成协议,此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对于这三间房屋,若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价款,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于房屋被毁的后果应由乙承受。若虽达成协议,但双方并未交付价款,只待约定过户时一并交付价款的,则买卖行为并未实际发生,此时,对于房屋被烧毁的后果则由甲承受。 丙的儿子烧毁的这三间平房,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受害人,应根据上述确定产权人后,应产权人向丙的监护人主张赔偿的权利。此系民事赔偿的法律关系。 甲的女儿手被烧伤,与丙之间形成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甲应以其女儿的名义向丙的监护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甲个乙买卖关系.(房屋消失,并不代表房屋所有者权利消失.也不代表合同约定的法定权利消失.乙方可以继续选择买,但是房屋变化后,甲方要赔偿损失给乙方.乙方也可以终止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和甲的赔偿关系(关于女儿), 丙关于甲乙合同存续履行,赔偿关系.如果乙方放弃购买,是因为丙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丙放负责赔偿甲方在此事件中的损失. 丙和乙的房屋赔偿关系.丙由于过失导致甲方损失,所有赔偿损失,正常. 丙和乙没有法律关系.房屋没登记到乙方名下.此赔偿不对乙方
《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1.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2.丙就其儿子过失烧毁房屋的行为对甲及其女儿的赔偿关系

6,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不同,下面的你可以参考参考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只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只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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